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胡雅文 北京报道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特电子”)上市之旅迎来新进展。
继2025年6月向深交所递交了IPO申请,近期高特电子披露了其对深交所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在深交所重点关注的诸多问题中,第一大客户兼股东阿特斯(688472.SH)贡献营收大增等情况关系到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因而备受市场瞩目。《华夏时报》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向高特电子发送采访提纲,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高特电子过去几年增长快速,但其产能已经跟不上脚步,这也是它急着IPO募资8.5亿元的原因。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告诉记者,“储能BMS行业未来5年年复合增速达25%—30%,但技术迭代已从2—3年压缩到1—1.5年,中小厂商正加速被淘汰。”
对于高特电子来说,此次IPO既是扩产的关键,也是缓解毛利率下降、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等竞争压力的“续命钱”。
急需融资扩产
随着储能风起,过去几年不少供应链企业扎堆上市,市场上亦不乏聚焦细分市场“小而美”的企业。正在冲刺A股的高特电子从铅酸电池检测起家,如今试图抓住储能风口并完成上市。
高特电子主要经营储能BMS产品,包括储能BMS模块、高压箱、汇流柜等产品。这类产品被称为新型储能系统的“神经中枢”,可以监测电池单体状态,进行数据采集、诊断、安全管理和主动维护,以确保储能系统正常运行,BMS产品涉及硬件、算法、软件及服务多个方面,但核心竞争力源于芯片与算法的协同创新。
近年来高特电子业绩增长明显放缓。2022年—2024年,高特电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46亿元、7.79亿元、9.19亿元,2023年、2024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25.44%、17.93%;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375.27万元、8823.11万元、9842.36万元,2023年、2024年同比增长率分别为64.14%、11.55%。
根据招股书,高特电子2024年的产销率超过100%,产能不足已经成为公司的竞争劣势。因此公司计划通过25%的股份募资8.5亿元,用于储能电池管理系统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盈利能力面临挑战
储能赛道前景纵然广阔,但高增长加上高利润才能成就一家优质企业。高特电子对于规模的渴求不难理解,其业务较为单一,高度依赖于储能BMS产品。而一方面,其业绩增速在去年已经放缓,并且未来增量多为“硬骨头”。另一方面,毛利率下降与客户集中度上升也给盈利带来了压力。
目前高特电子的客户覆盖了阿特斯(2024年收入占比21.61%)、亿纬锂能(300014.SZ,2024年收入占比7.09%)、海辰储能(2024年收入占比6.58%)、中车集团(2024年收入占比5.60%)、赣锋锂业(002460.SZ,2024年收入占比4.53%)、晶科储能(2024年收入占比3.53%)、新源智储(2024年收入占比3.23%)、金风科技(002202.SZ,2024年收入占比2.77%)等大型储能领域客户。
但储能系统及储能电池领域的几家大厂还有待拓展,比如阳光电源、海博思创、宁德时代(300750.SZ)和比亚迪均主要采用其自产BMS产品。
从盈利来看,2022年—2024年,高特电子的毛利率已经从28.37%连年下降至26.02%,期间BMS从控模块、主控模块、显控模块的平均售价一直在下降,降幅在10%—38%区间。同时,高特电子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从34.29%升至45.41%,第一大客户阿特斯在2024年贡献了21.61%的营收,而2023年为13.87%。
此外,收入只是“纸面富贵”的问题也受到市场质疑。2024年末,高特电子的应收账款高达5.06亿元,占到营业收入的55.1%。2022年及2023年更处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的状态,不过2024年已转正至994.5万元。
高特电子在招股书中指出,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发展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动或与公司合作关系变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如期足额收回,进而形成坏账损失的风险。
阿特斯是“大客户+股东”
从高特电子给交易所的回复函来看,其与股东兼第一大客户阿特斯之间的紧密合作关系,亦引发了监管方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关注。
阿特斯投资目前持有高特电子1.37%的股份。招股书显示,阿特斯的关联方阿特斯投资于2021年12月投资入股高特电子。此外,高特电子与阿特斯的合作始于2021年11月,2022年阿特斯为其第6大客户,2023年和2024年均为最大客户,2023年,阿特斯给高特电子的订单达到1.08亿元,占比13.87%,2024年,阿特斯给高特电子的订单达到1.99亿元,占比21.61%,可见,入股后业务量出现大幅增长。
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在IPO审核中,交易所关注“大客户也是股东”的情形主要是出于关联交易风险、独立性评估、定价合理性、利益输送风险4个方面的考虑,交易所需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对单一大客户的重大依赖,需核查入股定价是否公允,若客户入股后业务量大幅增长,需排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虚假交易。
据称,在投资入股后,阿特斯投资与阿特斯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加强技术及新产品开发方面的合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高特电子的BMS产品,但订单毛利不高于市场一般正常毛利。
记者获取的一份高特电子与阿特斯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2024年,高特电子供应阿特斯的海外Vidal 3.0系统450MWH项目中,折合单价高达0.0295元/WH,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但是,回复函显示,2024年,高特电子与阿特斯BMS模块业务毛利率为30.06%,同时自身储能BMS主动均衡模块产品毛利率为31.42%。对此,高特电子表示,“2024年,公司对阿特斯的销售价格低于其他客户的销售均价,主要系当年公司对阿特斯的销售还包括部分单价较低的低串数主动均衡模块,拉低了阿特斯的销售均价。相关业务毛利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异常差异,相关产品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通过调节交易价格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也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股东客户有可能利用双重身份干预公司决策(如压低采购价或延长付款周期),从而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交易所的核心目的是确保企业业绩真实、业务独立,避免通过股东关系操纵财务数据或损害投资者利益。这一问询是IPO审核中对关联交易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常规关注点。企业可以展示多元化客户结构,或说明股东客户合作的不可替代性(如技术壁垒)。”
责任编辑:李未来 主编:张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