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如皋法院对多次在网络上
公然诽谤、恶意辱骂
两级法院多名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李某某
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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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签订承包合同,由王某为李某某建造房屋。完工后,李某某未按约支付施工款,王某索要无着,诉至如皋法院。经审理,如皋法院于2022年5月判决李某某支付王某建房款二十余万元。李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又申请再审,经过二审、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
李某某因其主张未获支持,自2023年4月份以来,先后在抖音、微博、快手等网络平台上歪曲事实,肆意发布恶意辱骂多名承办法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不实信息多达数百条,甚至一天内发布三十余条。

经如皋法院多次教育谈话后,李某某拒不悔改,最终因妨害正常司法秩序,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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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个人尊严不容侵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个人和单位在参与诉讼活动时,要注意自身言行,依法维权。任何亵渎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有法定程序和方式,各方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切不可因侥幸心理,作出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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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丨小东 编审丨小鹿
主编丨小飞 编辑丨成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