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6日电 东睦股份6日盘后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志荣、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证监局表示,经查,东睦股份、朱志荣、严丰慕存在违规事实。2020年1月,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了《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钟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伟、于立刚、上海创精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了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富驰”)在该次股权转让交易后5年内未实现独立上市的,公司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该条款对公司收购对价、收购上海富驰剩余股份、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直至2025年3月24日才对外披露。
宁波证监局表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睦股份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志荣、时任董事会秘书严丰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东睦股份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已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