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5月20日,天津三中院召开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记者注意到一起倒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营利行为的效力认定案件。
甲方(账号申请人)路某与乙方(账号受让人)徐某、丙方(平台方)天津某科技公司签订《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丙方居间,甲方自愿将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接受该账号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账号转让款总额为4.9万元,甲方、乙方各自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4900元。甲方保证其为账号的注册人、实际使用人,注册人和使用人一致。甲方已完全披露账号的全部实际情况,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与信息以及所陈述的内容,均属实合法有效,其来源亦属实合法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订立合同日,徐某依约支付全部合同交易款项。徐某正常使用一段时间后该账号无法正常登陆,故徐某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要求路某及天津某科技公司退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网络实名制以及违反实名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案涉通过收售互联网账号获取经营收益的行为,实质上规避了网络安全的实名制规则,导致账号的注册人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信息不一致,违反关于网络账号实名制的法律规定,属于《民法典》第153条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次,涉诉账号平台公示的用户协议等规则均明确要求账号实名制注册、限制注册的账号本人使用等,各方在明知出卖方与账号实际注册人并非同一主体、且账号实名信息无法进行更改的情况下,对账号使用权进行转让,违反运营方管理规范。最后,购买人在不进行营业资质认证及前期原创投入积累而仅需支付对价的情形下即可实现账号运营主体的变更,从而享有原账户中的原创内容、互动数据、粉丝资源等,为自身从事的经营行为获取利益。此种盈利性交易行为如果大量存在,将误导不特定网络用户在不知悉账号真实运营者的情形下接收相关内容、信息,损害其基于真实、全面信息作出合理判断的前提,侵害潜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降低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的整体信任度,亦使得诚信经营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公平的网络信息环境中处于劣势,损害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综上,从规范市场交易、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案涉《账号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法官释法表示,本案是倒卖网络社交平台账号营利行为的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网络社交平台账号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社交平台账号流转本质是“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的双重转让,主动流转具备技术上的可操作性,市场流转需求强烈。法院在认定账户转让合同效力时,需要兼顾数据自由流通与平台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生态安全等多方利益平衡。
司法实践中重点从以下四个层次审查,账号交易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与平台治理,账号交易行为是否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所规定的的实名制要求,是否依法完成实名绑定转换登记,账号交易行为是否侵犯第三人个人信息,是否绑定转让账号项下的通讯录、粉丝好友个人信息,账号交易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用于洗钱、赌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
本案创设性的为账号类虚拟财产交易划定边界,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类似的交易行为起到规制和引导作用,推动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市场交易规则,引领实现以裁判促规则、以规则促治理。
(津云新闻记者 苑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