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以案说典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更好宣传民法典,我们编写了“以案说典”系列文章。本系列文章案例均来自真实司法实践,希望通过这些解读,让大家在一个个真实案例中读懂法律条文,学会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让法治精神融入日常生活,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用两个真实法院判例,看看民法典是怎样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没咬到、只是吓到摔倒,狗主人照样要赔钱!
案情简介
大学生张某在学校组织的足球联赛中,作为守门员与对方球员争球时受伤。
他认为:学校和对方球员应承担责任,要求大额赔偿;
学校认为:踢球是自甘风险,学校已尽义务,不应担责。
法院判决
张某自担80% 责任,学校承担 20% 补充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什么是“自甘风险”?
明知某项活动有危险,还自愿参加,因为正常对抗受伤,原则上自己负责。
足球是高对抗运动,风险显而易见。张某自愿参赛,签了风险告知书。
受伤是正常争球导致,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故意犯规/ 重大过失。
因此,张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为什么还要赔20%?
自甘风险≠学校完全无责。学校是活动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张某受伤后,学校没有及时安排检查、送医,安全保障没做到位,属于不作为过错。
因此,张某自担80% 责任,学校承担 20% 补充责任。
民法典宣传月:自甘风险与安全保障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法制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