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求职者赵某隐瞒癌症病史,在面试登记表“健康状况”一栏填写“良好”,入职几个月后被公司发现,公司以“故意隐瞒病史构成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定赵某不构成欺诈,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
2024年7月7日,赵某填写员工面试登记表,在“健康状况”处填写“良好”。翌日,赵某被通知通过面试,并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9月,赵某确诊胸椎占位,同月住院进行手术,术中取胸椎病灶病理结果为“符合甲状腺乳头状癌转移”。
2024年10月28日,某文化公司向赵某发送劳动合同无效通知书,载明“赵某:经了解,您在入职前已身患甲状腺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且存在骨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等情况。该故意隐瞒病史的行为构成欺诈,造成劳动合同无效,请至我司办理相关手续。”赵某收到通知后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确曾患甲状腺癌,但早在2017年已进行恶性肿瘤全切除手术,此后每年定期复查均无异常,不存在任何隐瞒。某文化公司未予回复,径自为赵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2024年11月7日,赵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某文化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某文化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重大疾病治愈史是否构成欺诈。某文化公司虽主张赵某存在严重病史且故意隐瞒转移情况,但未能举证证明赵某在入职前即知晓相关疾病未治愈或存在其他未愈恶性病变。赵某基于对自己身体状况“已经过治疗、定期复查”的认知,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不构成欺诈。某文化公司以欺诈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其解除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最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解析,判断劳动者未告知重大疾病治愈史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岗位要求及具体情况综合认定,法院审查核心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欺诈的成立以“故意”为前提。本案中,法院应某文化公司申请,向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调取的赵某的就医记录,并未显示赵某于入职之前有过胸椎占位的诊断,也无法证明其知晓所谓“骨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的存在。公司通知书中列举的严重病情,赵某在入职时并不知情,自然谈不上故意隐瞒。
第二,劳动者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具有主观性。赵某虽曾患有甲状腺癌等疾病,但已经过规范治疗,并定期复查,对自身状况的合理判断是“已治愈、可正常工作”。在此情形下于面试登记表填写健康状况良好,符合普通人的认知逻辑,不构成欺诈。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以该范围为限,且原则上为被动告知义务。本案中,某文化公司未在招聘环节明确询问重大疾病病史,也未举证该岗位存在特殊的健康禁忌要求。赵某未主动披露既往病史,不违反法定的说明义务。
综上,某文化公司以赵某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