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彩票代买,法院认定属代付而非出资,驳回诉请!

原标题:法治热点:彩票代买,法院认定属代付而非出资,驳回诉请!

近年来,与彩票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彩票代买后中奖奖金归属问题的纠纷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金钱利益面前,人性的弱点有时会不自觉地暴露。然而,我们不能忽视法律的作用,只有依据法律,才能给予一定的平衡。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如果委托指令含糊、不具体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因此,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要谨慎对待,完整、准确的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法治热点:彩票代买,法院认定属代付而非出资,驳回诉请!

基本案情(来源:法治日报)

琼海市的黄某和江某是好哥们,还是初中同学,交情甚笃。谁也没想到一张中奖彩票却让他们的友谊翻了船。两人甚至闹上法庭。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黄某和江某因奖金归属而引发的纠纷案。

某日,黄某和江某在散步途中经过一家彩票站。双方事先商议,先由黄某帮忙垫资购买彩票,之后,再由江某以购买香烟回请黄某的形式将彩票款付给黄某。

双方各自选购3张彩票后,黄某先行付款。双方当场刮彩票,江某刮出15万元大奖。因中奖金数额较大,数日后,黄某和江某一同前往海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兑奖。江某收到12万奖金(扣税后)后,双方就奖金的归属产生纠纷。

为此,黄某将江某诉至琼海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2万元。

琼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垫资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代付而非出资,无论被告江某回请香烟的事实是否发生,该垫付的彩票款已转化为黄某对江某的出借款。江某选中案涉彩票后,黄某按照江某事先的约定垫付了彩票款,案涉彩票的所有权理当归属于江某。因此,黄某起诉主张案涉彩票系其自行购买,不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琼海法院认为,黄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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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结果进行押注交易,如打赌、期指买卖、保证等。通常,人们把这种主观上具猜测性和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这类事项的活动即为赌博或试运气活动,此类活动一个学理上的名字为射幸。

射幸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双方的给付并不一定是等价物,是否给付基于偶然事件的结果,当事各方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因为,当事人订立双务合同时,他们正在进行允诺的交换,允诺的给付是约定的交换对象,这并不意味着各合同当事人把两个允诺的给付看成具有完全相同的市场价,或者看作同等地有利于自己。

彩票代买行为本身是一种委托行为,即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购买彩票的行为。这是一种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涉及实际的出资行为。

代付是指代替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一种民事责任上的概念,通常是指债务代为清偿的行为。在彩票代买的情况下,代购人承担了购买彩票的费用,即代付了彩票费用,这是符合代付概念的。代购人和购买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意,即代购人愿意代替购买者购买彩票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种合意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和约定,并不涉及实际的出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之规定可知,委托合同乃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并无须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成立条件,所以委托人在彩票开奖前抑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建立的认定。

原告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被告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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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来源:杭州福彩)

案例一:

被告李某是一家彩站的站主,为方便购彩者购买彩票,他建立了购彩者微信群。某日,杨某与他人共同委托李某购买了双色球2017119期复式票并中奖,扣除税金后实际领回奖金294951.2元,扣除在领奖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餐饮等成本开支2151元,实际可分配金额为292800.2元。

李某于开奖前在微信群中公布了一张面值112元和一张面值28元共计为140元的彩票,分成10份合买,每份14元。李某辩称还购买了一张28元的彩票,但因为太忙未在群里公布。因为此次合买由李某组织,李某就将这张没有公布的彩票也计入合买份额中,共12份,计算之后每份奖金为24400元。因此,李某向杨某支付奖金24400元。合买方杨某对此次合买彩票的人数及金额有异议,认为自己应分得奖金29280元,而李某只给付24400元,遂将站主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及其他购彩者在微信群中共同委托李某合买彩票,构成委托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根据双方在2017110期至2017118期的交易方式可知微信群委托合买彩票的固定规则为:委托人每期每人购买金额为14元,受托人李某每期开奖前在微信群中公布购买名单并出示彩票。

2017年10月10日,杨某参与双色球2017119期彩票合买,法院认为根据其委托合买规则,李某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即在开奖前将所购买的彩票及名单在微信群公布,现李某只在开奖前公布两张彩票共计140元,法院认定2017119期合买的彩票为两张,金额总计140元,其未公布的28元彩票与本次委托行为无关。杨某已支付14元彩票款,应分得1/10奖金份额即29280元,现被告只给付24400元,故对杨某要求李某给付彩票奖金4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2017年11月6日19点左右,四川省绵阳市特巡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都市港湾附近一家彩站内有纠纷,民警赶到后第一时间找到了报案人罗某与彩站站主王某。

经了解,罗某于当日16点在王某店内购买了1470元彩票,当时由于身上钱不够,罗某现场只支付给王某900元现金,并明确表示随后会用支付宝支付剩余的570元,随后双方在支付宝上加了好友。

16点40分左右,王某给罗某打电话但是没有打通,就在支付宝上给罗某发信息:“要是你再不支付剩余的570元钱,中奖后奖金就归我自己了。”罗某迟迟未回复消息。

当晚,中奖结果揭晓,罗某购买的彩票中奖了。罗某到店内找王某兑奖时,王某认为由于罗某本应该支付1470元购彩费用但只支付了900元,剩余的570元是由自己垫付的,因此,罗某不应该领取全部奖金。王某表示,出于对罗某的信任,在当日16点,他就打出了价值1470元的彩票。随后在17点催促罗某付剩余的彩票款,但是罗某没有回复。由于罗某购买的是足彩,在比赛进行了一半时,所购球队已经进了一颗球后,彩票中奖几率大增,这时罗某才向王某打款。王某说:“当时我很忙,也没注意到他的信息。如果他购买的彩票没有中奖,他不一定会给我付余款,我是冒着风险帮他打的彩票。”罗某不同意王某的说法,双方发生争执,一直僵持不下。随后,民警先让王某将1470元彩票的中奖奖金计算出来,大概为5500余元。王某的分配方案是:罗某支付了900元,应分得大约61%的奖金。民警告知双方,这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建议罗某到法院起诉,罗某最终同意了王某的分配方案。

2020年5月,小李来到张先生经营的彩站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如果小李打错彩票或者和购彩者发生争执而产生退票,责任都由小李承担。一天,小李在给购彩者王先生打印彩票时出现了错误,王先生当场明确表示不要这张彩票,也没有支付彩票款。之后小李询问了店里的其他购彩者是否需要这张彩票,但是始终没人购买。

开奖后,小李发现这张打错了的彩票竟然中了大奖,奖金共计11.6万元。于是小李自行支付了彩票款,拿着彩票去兑奖,扣税后得到9.28万元奖金。站主张先生知道这件事后,认为这张彩票打印出来之后没有人支付,费用是用自己的钱垫付的,因此彩票应该属于自己,于是将小李起诉到了法院。

小李认为这张彩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购彩者王先生,这张彩票中奖后,王先生以1万元的价格将彩票的所有权转让给她。另外,她自己和张先生有相关的责任约定,打错的彩票由自己负责。因此,小李认为,这张彩票应该归自己所有。

但张先生认为,小李在开奖之后才支付彩票款,不属于射幸合同的成立要件,这张彩票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自己,小李应该归还奖金。法院一审认定小李应该归还奖金,小李不服判决决定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张先生和彩票机构签订代销合同,其中约定,从张先生的预存款中收取彩票销售费用。开奖前,因为无人购买这张打错了的彩票,但款项已经从张先生的预存款中扣除了,所以是张先生支付了这张彩票的费用,所有权应该归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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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