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0月29日电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尼电子或公司)29日晚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9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东尼电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事项一)
2023年1月9日,东尼电子控股子公司湖州东尼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域)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东尼半导体于2023年5-12月期间按月向广东天域交付13.5万片6英寸碳化硅衬底,合同金额6.7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1.84%。同月10日,公司《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进行了披露。
合同履行期间,东尼半导体与广东天域的每月实际交付数量均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计划数量。截至2023年10月末,东尼半导体仅完成前述合同交付进度的6.74%,已可以预见合同约定的交付计划无法按期完成。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迟至2024年1月6日才在《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中披露该事项。
二、东尼电子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二)
(一)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少确认研发费用,虚增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将应确认为研发费用的碳化硅衬底项目不良晶体确认为存货,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5681.4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681.49万元。其中,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1794.5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94.54万元;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3886.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86.95万元。
(二)未将关联方代垫资金采购的原材料入账,少确认研发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东尼半导体在履行与广东天域签订的相关合同过程中,由关联方湖州东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原材料但未入账,前述原材料部分用于研发领用,部分加工后形成碳化硅衬底对外销售。前述行为累计少确认研发费用673.64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2071.90万元,合计虚增利润总额2745.54万元。其中,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390.98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667.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58.70万元;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研发费用282.66万元,少确认营业成本1404.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86.84万元。
(三)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跌价准备,虚增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
2022年至2023上半年,公司累计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2678.34万元,虛增利润总额2678.34万元。其中,2022年,东尼实业代垫资金采购的未入账原材料,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024.3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24.34万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对东尼半导体存货重新执行减值测试后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公司未计提,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1654.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54.00万。
综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分别虚增3877.59万元、7227.7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8.63%、70.95%。2024年4月,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浙江证监局认为,东尼电子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东尼电子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时任董事长沈新芳,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决策并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公司重大合同进展事项,参与实施代垫资金采购等事项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杨云,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钟伟琴,未对公司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罗斌斌,未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沈新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三、对沈晓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四、对杨云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钟伟琴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翁鑫怡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七、对罗斌斌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日,东尼电子公告,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告指出,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10月30日停牌1天,2025年10月31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东尼电子”变更为“ST东尼”。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企业官网显示,东尼电子始创于2008年,2017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专注于超微细合金线材、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其它新材料的应用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医疗、太阳能光伏、新能源汽车、半导体新材料五大领域。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14.57亿元,同比增长1.50%;归母净利润亏损1460.51万元,同比减亏65.72%。二级市场上,东尼电子29日收涨0.44%报22.81元,公司最新市值53.02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