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6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周可鑫)为照顾生病的母亲,员工多次请假,一次请假后接到公司负责人返岗要求,在拒绝后被直接解雇,仅获得500元作为赔偿,员工告到法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9月26日,湖南高院披露了这起案件,公司被判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损失4.64万余元。
员工请假后拒绝返岗被公司解雇
2018年4月,朱某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按月支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因母亲患有尿毒症,朱某某请假较为频繁。 2023年4月10日,朱某某以其母亲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为由,向该公司生产厂长请假获批。4月11日,因公司需要尽快出货,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看到朱某某未在岗,遂打电话叫其来上班,电话中双方发生口角,殷某某让朱某某不要再来上班了。4月12日,该公司将朱某某工资结清并另支付500元作为赔偿。
朱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诉至醴陵市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购买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共计95244.87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等4.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某公司口头要求朱某某不再回到该公司上班,与朱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朱某某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虽未过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朱某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在用工满一年后即2019年4月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朱某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该公司没有为朱某某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朱某某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却无法领取,应依法支付朱某某未缴失业保险的损失。
关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朱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费,但未就加班事实提出证据,故法院对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因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应为两年,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2021至2023年的年休假工资。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朱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书面合同不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唯一依据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等,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工伤等情形下的基本权益,同时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兼顾人文关怀,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推动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依据,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即视为劳动关系成立。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更需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刘畅畅
一审:刘畅畅
二审:印奕帆
三审:谭登
来源:掌上长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