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6月9日,甘肃兰州新区某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小马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小马承包某社区4.31亩承包地,承包期限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13年小马修建了该房屋。2019年7月19日,某国土资源管理所作出《国土资源违法后果预先告知书》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小马,位于某村社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已形成违法占用耕地的违法事实,责令立即停止该行为,恢复被破坏土地原貌”。
2019年8月13日,镇机关强制拆除小马位于某社区的房屋。庭审中,镇机关辩称,小马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确认镇机关强制拆除小马位于某社区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机关强制拆除的房屋由小马修建,小马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与镇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诉讼的小马主体资格,故对镇机关答辩不予采纳。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镇机关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经公告、催告等法定程序,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因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判决确认违法。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事先予以公告,并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后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要求被处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方式、方法应当合理、适当。
京尹律师提醒: 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