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董监高等人员的履职责任将进一步强化,惩戒措施也会越来越严厉。
经过第二次修订的《公司法》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最高法出台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统一裁判尺度,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提供明确的裁判标准。
董监高是公司重要事务的决策者,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明确和强化了董监高的应尽职责,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贯穿始终。
近年来,对公司董监高的履职监管越来越严厉。仅就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交易所官网公开数据统计,2024年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共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82份。其中,处分对象涉及董监高的违规案件有214起,占纪律处分总数的比例为75.89%。
这充分说明,上市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很多与董监高人员未认真履职甚至利用职权违规操作获利有关。
证监会主席吴清曾明确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扛起责任。要看到,近来股市指数创出十年来的高点,基本面支撑是一个重要因素,严格公司治理结构、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彻到公司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对违规者严加惩处是另外一个重要因素。
可以预见的是,今后对公司“关键少数”的约束、监管和处罚会更加强化,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从司法的高度为之助力。
今后,一方面要持续强化细节并为利益受侵害者维权提供方便途径。
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以虚假业绩套取高薪的行为将面临追偿,倒逼其强化合规意识与履职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在有证据证明就特定事项作出指示时,作出指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无论是现职的,还是已经离职的董监高人员,或者是挂名的“影子董事”等,若这类人员利用其影响力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损,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利益受到侵害的群体,尤其是对原有投资者来说,最大的障碍在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有效保障。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除外。这就给了原有投资者追溯查证真相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另一方面是惩罚措施进一步体系化。
对违法违规的公司董监高的处罚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处罚措施。吊销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是行政,造成损失要赔偿是民事,判刑入狱是刑事。当前,三种处罚措施正在积极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
在9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高水平推进‘十四五’”系列新闻发布会上,吴清表示,要用法律赋予的手段,依法从严惩处,把“板子”打得狠、打得准;最高法印发的指导意见,强调严格公正的执法司法,确保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行政追责、民事责任和刑事追究体系。
他同时表示,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已移送超过700件案件和线索,追责的责任人也受到依法严肃的刑事追究。
总之,在公司监管领域,我国正在积极完善行政追责、民事责任和刑事追究体系。退回非法薪酬和赔偿是一方面,违法履职的终身制追究及相应刑事处罚更具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