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评价新规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发挥其“奖优罚劣”和监管“指挥棒”的重要作用,完善监管评价框架,鼓励业务细耕与效率提升,预计券商行业马太效应延续。
本刊特约 方斐/文
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是证券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最初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三次修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
此次修订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发挥其“奖优罚劣”和监管“指挥棒”的重要作用。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仍在改革周期的关键阶段,随着资本市场与证券行业改革走深走实,市场生态逐步优化,内在稳定性增强。
突出促进功能发挥导向
《规定》在早期《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做了四方面修改完善: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券商分类评价结果直接影响新业务试点资格、机构投资者业务合作、信用评级与融资成本,此次业务重心的调整鼓励中小机构在细分领域深耕,推动行业差异化、特色化竞争格局进一步深化。
突出促进功能发挥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优化资源配置。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发布以来,发挥证券公司功能作用被屡次提起,此次作为立法目的写入规定,明确了监管导向,一方面完善了评价框架,阐明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同时,在业务加分指标和专项监管工作方面突出功能发挥;另一方面也以评价指标引导证券公司主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功能发挥。
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1.减少重复加分:由于大部分业务均设有收入指标,此次修订取消总营收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2.经营效率加分力度提升:提升对ROE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3.扩大覆盖面:对ROE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其中前20名加分分值不变,前30名加0.25分,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4.新增专项指标:增设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与监管一致倡导的中长期资金入市、大力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等方向相一致,引导证券公司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调整扣分分值设置,突出“打大打恶”导向,鼓励主动纠错和风险处置。1.重大违规直接降至D类:此次修订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2.提高“资格罚”扣分分值:此次修订在对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扣0.5分的基础上,新增对被采取暂不接受提交的相关文件、限制从事相关业务或者限制会员权限、资格等纪律处分的,每次扣1.5分,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
3.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公司或董监高被实施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扣分由之前的4分/5分统一降至3.5分,被实施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由扣6分降至4分,董监高被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的由扣7分降至4分,公司被暂停业务许可或董监高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由扣8分降至6分,公司被实施撤销部分业务许可由扣10分降至8分。
4.鼓励主动纠错:修订新增对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的,设置扣1分上限,鼓励主动纠错,维护投资者利益,节约监管资源。
5.支持适格主体风险处置:规定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券商分类评价结果直接影响新业务试点资格、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监管资源分配、信用评级与融资成本等方面,此次业务重心的调整鼓励中小机构在细分领域深耕,推动行业差异化、特色化竞争格局进一步深化。
完善制度性监管评价框架
此次券商分类评价《规定》的更新,重视功能性导向,优化指标加分项,完善制度性框架,券商马太效应或延续。
在监管导向重视功能性方面,《规定》明确“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第一条),根据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成效考察功能发挥状况,将评价框架从传统的“风险管理+合规状况+业务发展”三支柱,升级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的新体系(第二条、第八条)。
在引导行业集约化、差异化,重视发展权益投资与财富管理方面,《规定》取消总的营业收入排名加分,提升ROE加分力度,ROE、经纪、投行、资管加分门槛从TOP20放宽至TOP30,规模导向弱化,引导行业集约化发展、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新增自营权益类资产配置规模比例与体量绝对值排名、资管产品的权益类规模占比、代销权益类基金保有量、基金投顾规模作为加分项,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
在合规惩戒机制的立体化升级方面,《规定》明确对挪用客户资产、财务造假等恶性违规可直接下调评级至D类,突破原有纯扣分制,“打大打恶”力度加码。提高市场禁入等“资格罚”扣分,纪律处分扣分翻倍,处罚梯度优化。同时设立自救激励机制,首创“先行赔付或承诺可减扣分”条款,鼓励主动纠错。
在适格支持各主体参与风险券商处置、风险管控细化方面,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此外,新规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资管业务风险管控等项目标的扣分标准优化,体现对风险因子的全链条覆盖。
券商分类评价影响深远,分类评价结果影响风控指标差异化计算、券商发行上市、新业务试点以及隐性影响融资评级与融资成本。具体包括,不同类别券商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以及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而影响业务发展;同时分类评价结果作为券商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差异化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等;隐性影响券商各类业务市场化开展以及融资时的评级与融资成本。
本次分类评价规定的更新是符合证监会监管导向的,即突出行业功能性,支持头部券商做优做强,打造一流投行,引导中小机构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头部券商ROE优于中小券商,且稳定性更强,本次ROE以及业务指标的调整引导头部券商进一步重视内生发展效率、重视提升ROE,通过业务综合化服务能力维护好自身护城河。对于中小券商,新规加分项调整鼓励其在资管、投顾、区域投行等特色领域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挖掘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线。
分类评价新规进一步完善监管评价框架,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突出扶优限劣,相关政策支持券商高质量发展,预计券商行业马太效应延续。非银板块机构低配,行业基本面向好,有望受益于基金产品基准修订、风格纠偏带来的资金回归。宏观层面稳经济稳股市政策态度积极,个人投资者活跃度提升利好券商和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年报和一季报业绩展现高景气,券商板块估值仍在低位,看好板块结构性机会。
东海证券认为,在前期严监严管的背景下,未来高质量发展的具体细则将成为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一流投资银行建设的有效性和方向性不改,可把握并购重组、高“含财率”和ROE提升三条逻辑主线。
(作者系资深投资人士。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本文刊于06月28日出版的《证券市场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