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一处厂房总有喷漆异味飘出来,影响日常生活!”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江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在五福村长薮冲组查获一处非法喷漆作业点。执法人员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了环境问题,有效回应了周边群众的关切。
经查,该作业窝点设在居民自建的钢结构厂房内,当事人刘某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擅自聘请工人开展货车车厢喷漆经营业务。
“现场堆放着多种油漆、稀释剂,还有喷枪、气泵等作业设备,地面留有明显的喷漆痕迹。”执法队员介绍,该厂房东北侧上方没有屋顶,整体敞开未做密闭处理,作业区域也没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喷漆废气直接向外排放。厂房外一处废弃冷藏车车厢内,还违规存放了大量同批次的油漆和稀释剂。经执法人员现场抽样送检,涉案红漆、银漆的VOC含量均远超规定限值标准。
当事人刘某违法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刘某现已主动拆除作业设备、清运涉污物料,及时消除环境危害隐患。
“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管控对象,违规无组织排放不仅会造成异味扰民,还会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执法队员提醒,从事喷漆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广大生产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下一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持续保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高压态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废气直排等突出问题,紧盯乡村隐蔽厂房、闲置院落等重点点位,从严查处各类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持续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群防群治的生态治理格局,全力守护县域蓝天白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来源:长沙县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