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程序仅审查初次信访已经提出的全部诉求,不受理信访人新增的完全独立、无关的全新诉求,新增诉求会被引导单独走初次信访流程,不能并入复查案件一并处理。
仅两种情况可在复查阶段补充内容:一是原有诉求遗漏细节、补充佐证事实与证据;二是新增内容与原诉求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只是前期未完整列明,复查机关可酌情一并核查。
独立新诉求与原纠纷无关联,比如初次反映拆迁补偿,复查时新增邻里噪音纠纷,两类事实完全割裂,复查机关会分开分流,新建初次信访件单独办理,重新计算 30 日办结时限。
复查申请书应当严格对照原处理意见书列明异议点,不要夹带无关新问题,否则会暂缓复查流程,要求信访人拆分诉求后再继续复核审查,拉长整体处置周期。
初次信访时一次性列明全部诉求,区分主次、分条书写,避免进入复查阶段再追加无关事项,保障复查流程高效推进,原有争议得到完整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