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货运网络平台已成为连接托运人与承运人的重要桥梁。平台提供的订单匹配、信誉保障、保险兜底等服务,本应为货物运输安全筑牢多重保障防线。但部分承运人为节省少量平台服务费,擅自脱离平台开展私下交易。此类交易一旦发生运输事故,不仅无法享受平台保障,还可能因未购置运输保险,由承运人独自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私下交易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杨某某在某公司运营的“货车帮”APP发布货运订单,委托承运车辆将30吨筐装沙糖桔、沃柑等水果,从广西河池市运输至西藏拉萨市,双方约定总运费26000元。该订单由承运人林某接单,林某向平台支付400元订金后,成功承接该笔货运业务。
接单后,林某为规避平台服务费,主动电话联系杨某某,提出取消平台线上运单、转为线下私下交易。杨某某未同意退单,但双方最终协商确定仍由林某承运该批水果。2026年3月9日,林某擅自在“货车帮”平台取消该笔货运订单。
2026年3月11日晚,林某驾驶运输车辆行驶至某国道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承运的大部分水果损毁。事故发生后,林某现场处置剩余货物,将未损毁水果变卖,所得款项36000元已全额支付给杨某某。
后续双方就剩余货损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某遂将林某诉至法院,主张按照其向果商采购水果的实际成本价,要求林某赔偿剩余货物损失6097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货车帮”平台建立联系后,私下协商达成货物运输合意,形成事实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运输事故系林某驾驶操作不当导致,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已为涉案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同时,现有聊天记录可证实,林某从未向杨某某告知货物投保情况。庭审中,林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承运人林某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杨某某提交的送货单、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足以证实其采购涉案水果共计花费96970元。扣除林某变卖货物所得的36000元后,杨某某主张60970元的剩余货损赔偿,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江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向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097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货运网络平台的普及,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搭建了高效便捷的交易渠道。平台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标准化规则与完善的保障机制,规范货运交易行为、降低运输风险。平台配套的订单跟踪、信用评价、运输保险等服务,能在货物毁损、灭失等事故发生时,有效分担风险、厘清权责、弥补损失,为交易双方提供双重保障。
本案中,承运人林某为节省小额平台服务费,在托运人未同意退单的情况下,擅自取消线上订单,主动脱离平台规范监管与保障体系。且在私下交易过程中,未主动为承运货物购置足额运输保险,彻底丧失了平台保险的兜底保障。事故发生后,无任何保险机制分担损失,最终只能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货损赔偿责任。
此案深刻警示广大货运从业者:平台服务费并非多余经营成本,其背后对应的是规范化交易规则、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和有效的权益保障机制。为节省小额费用刻意脱离正规平台、放弃风险保障,实属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广大承运人承接货运业务时,务必树立风险意识,严守正规交易流程,主动为承运货物购买足额运输保险,有效规避营运风险。同时,也提醒广大托运人,务必通过货运平台正规渠道完成交易,妥善留存电子订单、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条,一旦发生运输纠纷,可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校对:李文丽
二审:孙嘉丽
三审:黄忠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