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学法微课堂》
第九期
尊法 | 学法 | 守法 | 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学法明权责,守法护权益。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持续提升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的法治素养,推动工会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本公众号开设《工会法·学法微课堂》专栏,分期解读法律条文,学一条、进一步,欢迎持续关注。
【法条原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普法解读】
本条确立工会组织建设根本原则,明确民主选举、回避制度、监督问责、层级管理四大机制,杜绝亲属任职规避监督,保障工会组织纯洁性、民主性、规范性。
【学习小结】
民主建会管会,层级规范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