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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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再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能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那么,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吗?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中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应围绕原审诉讼请求审理;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类特殊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准许,引导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核心原则:重审并非“从零开始”,受限原审范围
再审发回重审的本质,是纠正原审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不清,让案件回到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并非启动全新的诉讼程序。因此,重审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反诉请求的范围,这是保障诉讼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核心要求。
实践中,法院重审时会重点审查原审存在的问题,比如原审证据采信错误、程序违法等,对原审未涉及的诉求,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提出增加或变更,法院会依法驳回,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这也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借重审之机,随意扩大维权范围,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二、法定例外:四类情形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仅在四类情形下可准许,缺一不可。具体包括:
一是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是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是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是当事人申请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只有符合这四类情形,法院才会对新增、变更的诉求一并审理。
三、实操要点:如何合法增加、变更诉求
当事人在重审中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新增、变更的具体内容,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证明符合上述四类法定情形。例如,主张诉讼标的物灭失,需提交标的物灭失的证明材料;主张原审未合法传唤,需提交送达记录等证据。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需明确,重审的核心是纠正原审错误,而非扩大维权范围,若新增、变更的诉求不符合法定情形,可另案提起诉讼,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重审程序受阻。维权时需提交充分证据,遵循法定程序,合理主张自身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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