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勤劳”的一年:老员工的真面目
浙江台州某汽车制造厂的门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每天在门口热情打招呼的那位“老熟人”,竟然是厂里铜电极帽连续减少的罪魁祸首。
“平时老是看到马某晚上过来,我还以为他真加班呢!”面对民警询问,门卫不禁感叹。
马某,41岁,2018年入厂担任车间维修技师,在同事眼里一直是个“老实人”。直到今年4月底,工作人员发现焊装车间的铜电极帽数量明显减少,工厂在车间临时加装了监控设备。
5月10日凌晨3点,公共视频拍到一名员工快速进入车间后离开——工作人员一眼认出:这不是马某吗?调取打卡记录和大门视频后,真相浮出水面:马某每次进出时外衣口袋均由扁变鼓。老板果断报警,警方于5月14日在马某租住房屋内将其抓获。
二、“蚂蚁搬家”一年多:每月至少偷10次
马某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他交代,一天在焊装车间堆放物料时,偶然注意到了一批加工剩余的铜电极帽。面对这些“值钱”的铜件,他起了贪念。
当晚,他假装来厂里加班,刷卡进厂、偷摸进车间,将铜电极帽塞进口袋,再带出厂区,藏于门口停车场的汽车后备箱内。刚开始他还有点担心,但发现一直没人察觉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自2025年3月至2026年5月,他平均每月至少盗窃铜件10次,积攒到百斤左右后卖掉,累计盗窃超过150次。
这不是孤例。近年来,企业内部人员“蚂蚁搬家”式盗窃的案件屡见不鲜。就在今年2月,山东某企业员工张某同样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实施盗窃四次,共盗取铜材近200斤,非法获利2700余元。江苏某制造企业安保人员王某,2025年11月盗窃了价值数万元的铜芯电缆,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500元。某光伏企业电工班班长与电气部主管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收集施工剩余的电缆线、铜牌等材料长期变卖。
更令人震惊的是,某企业电气检修技工殷某亮从2024年6月起开始盗窃公司铜线,直到2025年1月14日才被门卫发现并报警。他的作案时间长达半年多。这些案件勾勒出一个共同的模式——“蚂蚁搬家”。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或对厂区环境的熟悉,每次只盗取少量物料,积少成多,短期内难以察觉。
三、企业失窃的“致命伤”:漏洞从哪来?
一家管理相对正规的工厂,为什么能够容忍一个员工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盗窃超过150次?这暴露了企业在内部管控上的几个致命短板。
第一,物料盘点不及时。 铜电极帽是消耗性物料,如果工厂有严格的定期盘点制度,用量与实际产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该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马某作案超过150次才被发现,正是因为常规的物料管理体系没有及时发现这一差额。
第二,门禁与监控覆盖不足。 虽然工厂大门有门卫值守,但马某每次进出时口袋明显鼓胀,门卫并未察觉。车间内部的监控也是在案发前才临时加装的。如果监控布局更加周密、覆盖更广,犯罪成本会大大增加。
第三,内外信息不对称。 马某在厂工作多年,对监控死角、巡检时间段、物料堆放位置等了如指掌,这是典型的“内鬼作案”。相较于外部闯入,熟人作案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持续性。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安保人员本应是企业财产安全的“守门人”,却利用工作便利监守自盗,一年内多次作案,给企业造成数万元损失。这类案件极大地挑战了企业的内部信任机制。
四、法律怎么看?“加班”背后的多重法律责任
目前,马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刑事责任方面,马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当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以铜材市场价格估算,马某一年盗窃的电极帽总价值很可能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盗窃次数超过150次,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将作案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作为重要考量。
民事责任方面,马某需要向企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被盗物料的市场价值,以及因盗窃行为造成的额外损失(如生产延误等)。
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起案件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首先,定期物料的盘点和抽查比信任员工更重要,尤其是对贵金属、铜材等高价值物料,建议实施双人管理、随机盘点等机制。其次,不能过度依赖入职背景调查,有条件的企业应引入定期的员工合规培训、动态监控与举报渠道,让“内鬼”心生畏惧。第三,要建立通畅的内部举报机制,让员工发现问题时敢于报告。
五、职场诚信的“灰色地带”:哪些行为在打擦边球?
马某用“加班”行盗窃之实,属于极端案例。但在日常工作中,还有不少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它们虽然没有触及刑事责任,却在不断侵蚀着企业的管理成本。
“代打卡”与伪造考勤。 2025年1月,一名员工三次申请加班,事由均为“整理年终报告”,但实际上她加班的时段均不在岗,临近下班才回来打卡,合计骗取补休9小时。公司据此解除了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解雇合法。这一判决明确传递了司法信号:利用任何欺骗手段获取加班待遇,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虚构兼职员工套取工资。 某企业高管在正常领取薪酬的情况下,多次旷工并以他人名义打卡,或指派其他员工代打卡,累计套取公司工资22910元,最终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追讨损失。这类案件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其“内外勾结”的隐蔽性给企业管理带来了额外的难度。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支持用人单位解除虚构病情、消极怠工员工的劳动合同,支持用人单位无需向故意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两倍工资,规制频繁“闪辞”以经济补偿牟利的劳动“碰瓷”。最高法的这一表态,释放了司法系统对职场诚信问题高度关注的信号。
六、写在最后
马某用“加班”的伪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实施了150余次盗窃。这不仅是对企业的财产损害,更是对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信任原则的践踏。
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已经非常明确——虚构事实骗取公司利益,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雇且无需赔偿。如果涉案金额巨大,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盗窃罪。
一个更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拙劣的伪装能够持续一年多才被揭露?这背后折射出的,是企业物料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每一次盗窃的发生,都是对企业内控体系的一次检验。当“偷”的成本被企业默许性忽略,企业运营风险就会在看不见的地方持续积累。
希望在法律与舆论的共同震慑下,这种“玩笑式违法”的案例能越来越少。而对于广大职场人来说,守好那道最基本的“诚信底线”,或许比什么职业技能都更重要。
免责声明
本文所载内容基于2026年5月浙江公安发布通报、重庆日报2026年5月22日报道、广州日报、公安部新闻传媒转载等公开信息整理而成。文中涉及的马某作案细节、法律定性等均有公开报道依据。案例部分参考了法院公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因使用本文信息而产生的任何问题,本文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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