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记者 毛慧娟 通讯员 杨静 王元欣
务工时意外受伤,本该按时到账的4万元工伤赔偿款,却被企业一再拖延、拒不兑付,致使务工者张某陷入维权困境。近日,龙游县人民法院化解了这起涉民生工伤执行案件,为劳动者追回赔偿款。
2025年10月,张某到龙游当地一家木业公司务工。工作未满两个月,他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发生意外,造成身体损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由木业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4万元。然而,协议生效后,木业公司却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经多次讨要无果后,无奈的张某向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案后,执行干警对涉事企业开展财产查控。经核查,该公司银行账户无余额,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且实际处于停业停滞状态,暂无可供执行的显性财产。起初干警还能电话联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但他都以“正在筹款”为由敷衍拖延,之后彻底失联,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经干警多日蹲守摸排,终于在夜间找到失联的徐某。
面对执行干警,徐某坦言公司经营困难、账户无资金,且心存“能拖则拖、不了了之”的侥幸心理。考虑到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等恶劣违法行为,干警并未直接采取查封、拘留等强硬强制措施,而是耐心劝导,并让其次日至法院沟通。
“欠钱不还关乎个人与企业信用,一时拖延,或将造成长期信用受损。”次日,干警结合本案案情,为徐某深入剖析失信代价,解读诚信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区分消极拖延与主动履行产生的信用差异。经警示教育,徐某认识到逃避履行的严重危害,当场承诺一周内足额筹措赔偿款。
一周后,4万元工伤赔偿款全额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张某收到赔偿款后,安心返乡休养。
法官提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领域实施信用惩戒。被执行人确存在履行困难的,应当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已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用于修复个人及企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