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来自网络)
2023年5月,章某将84岁的父亲送入芮城县某老年公寓,双方签订《入住协议》,约定每月服务费为1500元。两年后(2025年5月),章父在公寓内行走时不慎摔倒,被紧急送医。住院期间,他出现意识不清、口唇及指尖青紫等症状,病情危重,最终于2025年6月不幸离世。
事后,老年公寓与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因该公寓此前已向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寓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依约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章父摔倒时周边无障碍物,无法认定为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其住院病历显示存在肺部感染等情形,故死亡与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章父摔倒并死亡是否构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及具体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父入住时已84岁高龄,年迈导致身体机能衰退,判断能力受限,结合监控视频可见,其摔倒属于因未能预见风险而发生的非本意事件,符合“意外事故”的法律构成要件,并非其主动追求的损害后果。
因此,法院认定该事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老年公寓作为投保人与受益人,已履行缴费义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约定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老年公寓支付保险金共计5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