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入高,不是问题;律师费定得高,也不一定有问题。问题在于,不管多高的律师费均不能超出现行律师收费规范。
▲委托合同。图/网络截图
文| 王仁琳
日前,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广东一男婴医院离世后家长获赔88万,律师邓某拿走了55万代理费,家长认为上当,广州律协立案一年无果。17日晚,广州律协对此事件进行通报,称依法依规启动调查程序。对此,律师邓某回应媒体称,自己行事问心无愧。
2020年元旦凌晨,广西务工者韦先生怀抱六个月大的儿子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医院就诊,因救治延误,患者窒息而亡。这场本可避免的悲剧,在历经两年维权后以88.8万元赔偿告终。
随着赔偿款到账,代理律师邓某分走55.5万元,承受丧子之痛的父亲只拿到33.3万元。如此悬殊的比例让众多围观者的朴素正义对该律师的收费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随着舆情持续发酵,广州市律师协会于7月17日发布通报称,涉事律师邓某除涉嫌违规收费外,还牵涉“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案件已进入听证阶段。
这一争议个案中的涉事律师在执业和收费上是否违法违规,尚待广州律协的最终调查结论。尽管邓某坚称自己“问心无愧”,但对已进入调查程序的隐瞒实际赔偿金额、诱导签署空白承诺书、通过科技咨询公司签订非常规合同等行为,如查证属实,都指向严重违规。哪怕该律师通过专业能力将院方责任比例从次责逆转为主责的事实为真,也不能抵销上述违规的嫌疑。
跳出个案视域,律师收费模式多元化本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律师收入相对较高是公众已知的社会常识,因为律师收费应统筹考虑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多方因素。
但律师收费模式的创新,绝不等于收费红线的消失。如风险代理收费,作为一种“胜诉取酬、败诉无酬”的特殊制度,其收费上限也有刚性约束,即标的额100万元以下案件收费比例不得超过18%,且采用超额累退计算。
同时,风险代理收费被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如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均被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同时,不管何种收费,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这些制度设计直指法律服务的本质——专业价值应当获得合理回报,但不能异化为乘人之危的暴利工具。
回到佛山的个案,即便按目前收费最高的风险代理模式,该律师从赔偿总额88.8万元里拿走55.5万,比例高达62.5%,也远超规定上限(18%)。邓某显然知道行规,故对媒体辩称其收费不是风险代理,而是“双方商定了一个律师费数额”。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只有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才能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医疗赔偿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显然,律师费从来不是一个可以由律师在空白合同上任意填写的数字。律师费体现的是社会对法律专业服务的公平定价。律师收入高,不是问题;律师费定得高,也不一定有问题。问题在于,不管多高的律师费均不能超出现行律师收费规范。
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弥合个体与司法系统间的知识鸿沟。对那些利用专业知识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通过隐瞒、欺诈、诱导等方式,将律师费转化为新的牟利工具的个案,行业自治组织不应视若无睹。只有坚持一例违规都不放过,才能缝合自然正义与专业服务之间的认知鸿沟。
期待广州律协交出一张公平公正的答卷,让公众更清晰地看到律师收费的公开、公平、自愿与守信,也期待律师业能经由此个案,夯实全行业依法依规收费的职业伦理共识。在推进普惠司法的今天,包容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是既定方向,坚守法律服务的伦理内核也同样是。
上一篇:杭州成立专班处理宗庆后遗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