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三中院从审判实践中发现,强制加班及隐性加班现象时有发生,休息休假争议引发解除劳动关系问题频现。对此,该院结合典型案例明确:劳动者休息时间线上办公,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要求正当休息休假遭拒被诱导离职,不能认定为主动辞职。
2022年至2024年,北京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40件,其中涉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案件4942件,占比约43.2%。劳动者的诉求主要包括请求判决支付法定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病假工资等。近三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459件涉休息休假权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案件占比为76.9%。
有关加班费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通过调休补偿;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的认定等。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主要证据有:加班审批表、线上工作截图、与人事确认情况、上下班交通记录等。
三中院还发现,强制加班及隐性加班现象时有发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通过微信、钉钉等线上平台处理工作已成为常态,“线上加班”应运而生。与传统线下加班相比,“线上加班”具有隐形化、碎片化的特点,劳动者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具体加班时长更加难以认定,对劳动者举证责任要求更高。同时,休息休假争议引发解除劳动关系问题频现。
此外,用人单位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问题多发。例如通过规章制度确定劳动者加班必须经过审批,但未设置具备可操作性的审批流程,或未严格施行审批制度,发生加班事实后以此为由拒付加班费,或者违规对普通岗位适用特殊工时制度,变相安排劳动者“免费”加班,或者滥用“值班”形象,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但仅支付低额“值班补贴”等。
对此,三中院建议:劳动者应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强化证据留存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应规范休息休假规章制度,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案例一:劳动者休息时间线上办公 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董某在某管理公司担任招聘专员。董某主张,其负责做骑手的招聘和培训,因为每天都有骑手入职,所以需要不断协调技术部门生成培训课程,并全程跟进培训,在骑手掉线或者网络卡顿时予以处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董某认为,每天工时满足11小时公司会发放1张晚餐券,22:00之后打卡公司会报销打车费用;根据系统中记录的22:00之后下班的时长,减去系统中显示的337张晚餐券对应的时长,可推得延时加班时间。董某提交的工作邮件截图、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夜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回复工作信息。
某管理公司反驳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加班审批制,董某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董某则称,因为骑手用工紧张,周末和节假日也要进行培训,但可以远程在家操作;因为加班都是公司直接安排,不需要进行加班审批。
法院认为,某管理公司虽主张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要员工提前发起申请并审批,但考虑到行业性质和董某的岗位特点,工作任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完成的时间要求时可能间接促使员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因此相关加班制度的设定不宜过分严苛。董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初步证明,其存在工作日较晚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就是存在加班事实。但鉴于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需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作为支撑。法院综合考虑董某岗位工作的情况、报酬给付标准、加班补贴形式、公司的业务特点等,依法酌情认定其加班费数额。
案例二:劳动者要求正当休息休假遭拒被诱导离职 不能认定为主动辞职
李某入职某公司任案场策划。一年半后某日,李某发微信称:“鉴于周某已明确我为项目策划,对于本岗位的休息日,考虑到每个项目正常休息及法定假都是案场最需要的时候,所以本人希望:每天上班时间朝九晚六;每周可休息两天时间(周日、周一);法定假规定假期日可不休息,但法定假期结束后次日即为可休息日,休假天数同法定假期一样。是否可以请表态。”
领导周某回复:“这样吧,你考虑清楚了,如果你这么考虑的话,你回来你就办离职吧。”两日后,李某未再出勤,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几日后,王某给李某发微信:“你是不是得先来公司办离职手续啊,离职人员都是等交接完才发工资的。公司有这个规定,周某不是5天前和你说的离职吗?需要交接完之后次月再发的。”李某回复:“我项目上已经交接完了。”
随后,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支持经济赔偿金。某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系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院认为,李某对某公司提出的请求,系正当行使其休息休假权,某公司拒绝并表示其可自行考虑后离职,之后李某办理交接手续离职,不能认定李某主动自行离职。但结合双方的沟通记录及后续李某办理交接的事实,也难以认定为某公司违法解除,法院综合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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