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
2023年12月以来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
公安、卫健等部门
深入开展校园食品
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第一批
01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某小学
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3月20日,土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执法人员对土左旗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某学校
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3月7日,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白云鄂博矿区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包头市九原区某幼儿园
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案
2024年3月31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九原区某幼儿园食堂监督检查,发现其粗加工间冷藏柜温度显示损坏。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包头市某中学分校
未按规定设置通风、消毒设施案
2024年3月31日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某中学分校食堂监督检查,发现库房未安装机械排风设备、更衣间消毒灯不充足。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包头市某综合实践教育中心
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清洁案
2024年3月31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某综合实践教育中心食堂监督检查,发现调料车、水浴保温车有污垢。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包头职教园区某学生餐厅
餐饮服务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案
2024年3月31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职教园区某学生餐厅监督检查,发现厨房燃气管道掉漆,刀具未消毒、刀架有污垢。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7
包头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案
2024年3月31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主食库房未安装机械排风设施。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8
包头市九原区某幼儿园
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31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包头市九原区某幼儿园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批
01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某中学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3月6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对额济纳旗某中学在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3月6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ALS20240 043)。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2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某幼儿园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28日,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幼儿园留样柜内2024年3月28日11时20分留存的奶香小馒头的留样量不足125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某幼儿园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某幼儿园
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29日,额济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幼儿园留样柜内2024年3月27日、28日留存食品留样量不足125克、留样记录仅仅登记到3月28日、用于留样的称量工具不能正常使用、负责人未提供该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等相关文件记录、未提供幼儿园风险管控清单、未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某幼儿园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阿拉善盟孪井滩某学校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4月11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对孪井滩某学校在用的餐具(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阿拉善盟高新区某学校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4月11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对阿拉善高新区某学校在用的餐具(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6
阿拉善盟阿左旗某幼儿园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4月15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阿拉善盟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对阿拉善左旗某幼儿园在用的餐具(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监制:赵双喜 审核:刘 佳
编辑:郭慧文 校对:冯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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