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2月5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罗飞艳)男子醉酒驾车被查获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今天,经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2月15日夜间,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随后,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2023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被传唤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到案,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影响了诉讼程序的进行,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予以逮捕。
该案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自身饮酒,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法律,依法对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12月5日,雨花法院判决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提醒】
取保候审期间的态度也是认罪认罚的考量部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触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同时,被传讯时及时到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也是认罪认罚的必要考量。切勿消极应对,一错再错。
(一审:龙晓龙 二审:卢小伟 三审:蒋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