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海南省临高县男子林某不知悔改一再顶风作案,驾驶“三无船舶”到禁渔区,采用禁用渔网非法捕捞海产品678.3斤。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非法捕捞渔获物变卖款1755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2月28日17时许,渔民林某雇佣许某等人驾驶渔船从新盈港出发,当日21时许到达20°07.754'N,109°38.050′E附近海域后,林某指挥许某等人将渔网固定在起网机上,渔网中间绑住铁链后沉入海中拖网作业约10次,捕捞水产品678.3斤,变卖价值1755元。3月2日10时左右,海警要求该渔船停船接受检查,林某遂指使许某割断两张正在使用的渔网绳子,使其沉入海中。林某等人的拖网作业区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
根据临高县渔业相关部门出具的协办复函显示,涉案渔船无相关船舶证书。该渔船所在经纬度位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2023年3月6日,经林某申请,在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见证下,将林某捕捞的渔获物称量变卖,得款1755元。经鉴定,该案被查获的渔具为单船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为25mm。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附件2的规定,南海有袖(有翼)单囊拖网最小网目尺寸标准为40mm。6月29日,林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采用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林某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又因无证驾驶“三无船舶”被三亚海警局行政处罚。林某在本案中被当场查获,且在执法人员要求停航接受检查时割断渔网,企图逃避侦查,表明其并未彻底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遂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渔网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销毁,被查获的铁质渔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不常见,尤其是内陆城市,对此了解更少。这是《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这里,就要重点解释和了解,哪里是禁渔区,什么时候是禁渔期,什么工具和方法是禁用的呢?
禁渔区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为保护某些重要的经济鱼类、虾蟹类或其他水生经济动植物资源,在其产卵繁殖、幼鱼生长期、索饵育肥和越冬洄游季节所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水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每个地区对于禁用的工具都有列明,例如上海黄浦江地区以及其他内陆水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相关禁用渔具以外,禁止使用插网、网断、地笼网、机吸耙刺、机拖耙刺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例如在《狂飙》中,徐雷电鱼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不同地方的禁渔期、禁渔区是完全不同的。例如四川境内所有自然水域均禁止捕捞,不再钓鱼;在河南、浙江等地,禁渔期间,除休闲钓鱼外,一律禁止作业。有的地方将全区重点水域划入禁渔区,如长江等重要河流和重要支流、大型天然湖泊、水库、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
对于重点关注的长江区域,《长江保护法》针对禁捕区非法捕捞行为也有更详细的处罚。
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的地区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但是不允许“一人多竿”。因此,休闲钓鱼爱好者也要查看本地区的政策,以免不经意间违法。
除此之外,如果非法捕捞水产品,还有可能触犯其他刑法上的罪名,例如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设立禁渔区、禁渔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此外,禁渔方案还有助于促进渔业结构调整,提升渔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渔业向高效、低耗、环保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