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据《工人日报》11月6日报道,尽管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用工相关规定是明确且完备的,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随意期”,一些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面临不稳定因素。
用人单位明知自身某些行为涉嫌违法,为何屡教不改或铤而走险?无非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便知道用人单位违法,也还是选择“忍忍吧,保住饭碗要紧”。同时,还存在劳动者维权渠道不通畅、成本高、程序衔接不给力等因素。此外,有关法律的惩戒力度不足以令违法用工企业产生痛感。
眼下,有关方面应该着力就突出问题处罚到底、拳拳到肉。比如,参考一些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规模,适当提高处罚标准和上限,追加公益性质的惩罚性处罚等。
从根本上遏制试用期老问题衍生出新麻烦,更重要的是提高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有了联合惩戒措施,比如将用人单位、企业法人纳入征信黑名单,在税费、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期待有关方面以试用期纠纷为切入点,多想办法、多借鉴经验、多一些联合行动,有效推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各类问题的解决。(工人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