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县政府许可,某企业违法建设水电站,不给补偿?这样合理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案情介绍
1991年10月,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潇水流域规划报告》,明确干流第一期控制性工程为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该工程的控制水位是315米。1992年9月,湖南省政府批准原则同意该报告。当月,湖南省水利厅将该报告上报水利部备案。《潇水流域规划报告》是经湖南省政府批准,并报水利部备案的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在该报告的规划流域范围内兴建水工程的,必须遵守其规划要求。某公司建设的电站低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315米最低水位的规划要求,批准、建设时违反《潇水流域规划报告》,属于违法水工程。某公司主张《潇水流域规划报告》未对外公布,某电站合法。但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范并未规定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必须对外公布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某电站是江**县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组织办理电站立项、审批、许可证、征地等手续是政府的合同义务,批复同意兴建某电站、与某公司签订水电开发合同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没有考虑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的因素。建设某电站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征地等手续均经过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现在要淹没水电站。那么,某公司还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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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基于政府许可,违法建设水电站,是否能得到政府补偿?
律师风采
本案中,某电站建设虽系违法,但是,某公司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确实得到江**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许可。江**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审批行为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的规划不符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再继续为某公司补办相关手续,事实上撤回了先前的审批行为,由此给某公司造成的前期投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所以,即使是违法行为只要是经过政府的许可,是可以得到补偿。所以,遇到事情,千万要沉着,与律师取得沟通积极维权!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