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大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作业时,未对正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针对此问题,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
查处案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可以认定某公司存在未对正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正压式隔绝式逃生呼吸器)的违法事实,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十九)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一般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本案中,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危险有害因素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极易发生中毒窒息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该单位作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正压式隔绝式逃生呼吸器)。
二是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知情权有些是要通过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实现的。
就本案而言,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提供必要防护用品,而非本案中置作业人员生命健康于不顾,疏于监管,致使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佩戴正压式隔绝式逃生呼吸器,出现了较大安全生产隐患。
通过此案,望相关企业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进行安全管理,坚决杜绝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