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7月13日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一个拥有数十万粉丝、累计销售商品超过十万件的商家账号,因录播冒充直播被平台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
基本案情
被告某科技公司系某直播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运营者。原告某贸易公司在涉案平台开通直播账号用于销售自有品牌服饰。原告称,涉案账号长期进行商品展示和直播经营,积累了较多粉丝,店铺评分稳定,直播功能是其开展线上经营的重要渠道。2025年12月,被告以“录播伪装直播”为由,对涉案账号无限期封禁直播权限、无限期封禁观众连线权限。封禁措施作出后,涉案账号无法正常开播。
原告某贸易公司认为,即便涉案账号存在上述违规情形,也只属于一般违规,不具有明显危害性,平台可采取断播、短期封禁等措施,不应永久封禁直播功能,请求判令平台解除对涉案账号的直播限制,并赔偿因封禁直播权限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账号并非偶发性出现直播违规,而是多次使用录制视频伪装直播。平台提交的直播回放录像显示,涉案账号在2025年11月、12月存在多场长时间直播,其中部分场次从清晨持续到深夜。直播开始时,画面直接切入主播正在介绍衣物的状态,没有任何直播准备画面;直播结束时,主播的介绍突然中断,没有正常结束语。此外,部分直播画面存在明显修音、改音、卡顿后切换的情况,存在拼接剪辑痕迹。涉案账号此前曾因“非实时直播内容占比过高”等同类问题被平台短时封禁直播权限,并且多次因“录播”“虚假活动”等原因被用户举报。被告认为,涉案账号的行为破坏了真实直播和实时互动的基本秩序,平台依规采取相应处罚具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账号存在使用预先录制视频伪装直播的行为 网络图
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直播场次存在突然开始、突然结束、无开场结束语等特征,画面及声音带有剪辑痕迹,且上述现象不止一次发生。结合涉案账号的历史违规记录和用户举报情况,法院认定,涉案账号存在使用预先录制视频伪装直播的行为,属于平台规则中“作弊行为”“含有不正当牟利、作弊等扰乱平台或社会正常秩序的内容的、使用作弊工具伪装直播的”情形,违反了平台《直播行为规范》等规则的约定。被告作为网络平台运营者,有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及平台稳定运行,对涉案账号进行相应处理。
平台采取永久封禁直播权限的处理措施并无不当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用户协议、平台规则等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了不得进行录播冒充直播的行为,但原告多次实施该行为,对直播营销平台健康运营生态产生不良影响,具有主观恶意,相应引发了用户投诉等客观不良后果。被告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对涉案账号的直播权限进行永久封禁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