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2026年2月25日,ST新华锦(600735.SH)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建华进行立案。
同日,ST新华锦公告,因无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资金占用整改,公司股票自2月26日起被停牌;若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此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目前,ST新华锦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已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而间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为普通债权,存在清偿率较低、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风险。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除非有“白武士”代为偿还债务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特别安排,ST新华锦大概率会在2026年6月前后被终止上市。建议中小股东尽早通过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锁定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关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清偿机会。
资金占用未按时整改
ST新华锦2月25日公告显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建华当日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建华进行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2025年8月25日,青岛证监局决定对ST新华锦、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ST新华锦间接控股股东,以下简称“新华锦集团”)、张建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截至ST新华锦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张建华控制的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4.06亿元。
青岛证监局指出,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新华锦集团、张建华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所有占用资金应当在6个月内归还。
ST新华锦2025年8月27日公告显示,2025年5月7日,新华锦集团、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ST新华锦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鲁锦集团”)及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啤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青岛啤酒拟从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处受让其合计持有的山东即墨黄酒厂有限公司100%股权,相关对价为6.65亿元和价格调整期损益金额之和。
ST新华锦称,公司已与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签订《还款协议》及《质押担保合同》,新华锦集团、鲁锦集团将享有的对青岛啤酒的6.65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ST新华锦,并已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ST新华锦具有该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ST新华锦2026年2月25日公告显示,6个月的整改期限已满,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归还占用资金0元,资金占用具体解决方案尚未确定。
雪上加霜的是,鲁锦集团、新华锦集团已于2026年1月20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虽然ST新华锦将按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但ST新华锦在公告中表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为普通债权,存在清偿率较低、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风险”。
存规范类退市风险
ST新华锦在2026年2月25日的公告中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6个月内(即2026年2月25日前)清收被占用资金,上交所对公司股票自2月26日开市起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若停牌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赵敬国认为,根据相关规则,ST新华锦已触发“规范类强制退市”程序,而且其资金占用问题的解决依然存在三个关键障碍。
其一,资金占用方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新华锦集团于2026年1月20日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所占用的4.06亿元属于普通债权。
其二,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清偿率远低于全额清偿,并且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以及执行周期漫长,远远超过2个月的停牌整改期限。
其三,质押权存在落空风险。原还款方案所依赖的青岛啤酒6.65亿元股权转让款应收账款质押,由于出质人破产,质权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因此,除非有‘白武士’代为偿还债务或者有监管方面的特别安排,ST新华锦大概率会在2026年6月前后被终止上市。”赵敬国表示。
对于ST新华锦的中小股东而言,其权益受损体现在多个方面。
“直接经济损失方面,股票停牌导致无法进行交易,退市后股票流动性丧失,股价出现暴跌;控制权溢价损失方面,实控人掏空上市公司资产,致使中小股东股权价值被稀释;求偿权劣后方面,上市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其清偿顺序劣后于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等。”赵敬国解释道。
至于维权路径,赵敬国表示,ST新华锦案是典型的复合案例,中小股东维权难度较大,建议尽早通过证券虚假陈述诉讼锁定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关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清偿机会。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本次ST新华锦及张建华被立案原因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事项并未公布,但根据2025年8月青岛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ST新华锦及实控人张建华明显涉嫌证券虚假陈述,目前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厉健表示。
“从时间线和监管逻辑判断,本次立案大概率与资金占用问题存在直接关联。”赵敬国称。
赵敬国表示,资金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结合《立案告知书》提及当事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ST新华锦及张建华可能存在以下情形:未及时、准确且完整地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5年8月已披露的还款方案(青岛啤酒股权转让款质押)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误导性内容;隐瞒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对资金清偿能力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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