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锦龙股份披露了一则关于中山证券的涉诉纠纷。这场缘起于10年前的通道业务案件,因牵扯到招商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深圳分行、国民基金等诸多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
据悉,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原告身份发起诉讼,要求包括中山证券在内的共计五家被告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合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总金额合计4.89亿元。
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就曾起诉要求招商无锡分行给付3.5亿元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二审驳回。十年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扩大被告范围,以侵权责任纠纷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年前的“萝卜章”旧案
这一场由光大银行发起的对多家金融机构的案件,最早要追溯到十年前,彼时法院已有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亦有查明事实。
据悉,2013年下半年,刘孝义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时任光大银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磊,刘孝义虚构了聚鑫源公司需要资金购买粮食等用途,隐瞒了该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及自己炒作期货的事实,请求张磊为聚鑫源公司从光大长春分行贷款3.5亿元,并承诺帮助张磊揽储提升工作业绩作为回报。
起初,二人为聚鑫源公司在光大长春分行获取贷款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但均未成功。为达到银行放款条件,张磊还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伪造了光大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
2014年5月,张磊通过刘孝义的人脉资源结识了招商无锡分行侯某某,张磊遂与侯某某初步确定了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聚鑫源公司融资,即先由光大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方式将3.5亿元存入招商无锡分行,招商无锡分行再根据与光大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通过中山证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同年5月23日,侯某某持《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赴光大长春分行签约,其间张磊谎称将上述书面材料拿去盖章,实则私自加盖了由刘孝义事先伪造并提供的光大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交给侯某某。
同月29日,侯某某告知张磊光大长春分行开户的预留印鉴是该行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磊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不能办理此项业务。张磊遂伪造了内容为“光大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1份,并在上述材料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据此,招商无锡分行按照协议将上述3.5亿元通过中山证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次日,刘孝义携带4份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公司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行于当日将3.5亿元汇入聚鑫源公司账户。资金到账后,刘孝义支付给张磊好处费2000万元,同时支付了贷款利息、归还其他银行贷款,其余钱款则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致亏空。
2014年8月13日,招商无锡分行向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光大长春分行的张某等人伪造公章,以光大长春分行名义与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聚鑫源公司刘孝义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
二审驳回光大银行请求
2015年11月,无锡中院就刘孝义、张磊涉嫌犯罪案作出刑事判决书:刘孝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磊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两名主要犯罪人的判决落定,但案件中的3.5亿元却并未有找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一审法院判令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返还存款本金3.5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最高法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定,尽管光大长春分行和招商无锡分行主观上不存在以该协议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观上该协议是被张磊、刘孝义利用进行犯罪所签订,并因此构成张磊、刘孝义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据此,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目的不具备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业存款协议》应属无效。
因此,光大长春分行依据《同业存款协议》提起诉讼,要求招商无锡分行根据《同业存款协议》约定给付3.5亿元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被最高法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的判决书强调,“由于本案并非是基于案涉3.5亿元资金损失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故对招商无锡分行上诉主张的本案是否应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光大长春分行及招商无锡分行是否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并应如何承担责任,本院不予审理认定。”
就3.5亿元旧案再起诉一事,南都湾财社分别向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发函了解相关情况,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扩大被告范围有何影响?
最高法的说法为光大长春分行的这次起诉留下了伏笔。在本次的重新起诉中,光大长春分行除了将招商无锡分行列为被告外,还将中山证券、平安深圳分行、国民基金等诸多金融机构一同列为被告。
相较于此前诉讼,光大长春分行此次诉讼有何变化?对于追责又会带来哪些影响?
京都律师事务所林斐然律师表示,光大长春分行此举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林斐然强调,该案原先是合同纠纷,这次转为共同侵权责任纠纷,意味着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所有参与资金流转的主体主张连带赔偿,要求追责被告在业务流程中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审查各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林斐然同时指出,这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中间需要举证、质证,可能启动多次庭审,审理时间可能会被进一步延长。
对于此次扩大被告范围,林斐然解释道,如被告数量增加,资产总量扩大,即使部分被告无偿还能力,仍可向其他有能力的被告主张,提高判决执行到位率;甚至被告为避免败诉风险,可能主动与原告和解,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当然具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确认。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