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张萌 刘佳 北京报道
1月12日,贵州银行(06199.HK)发布公告,其与龙里国丰村镇银行(下称“龙里国丰”)的存款承接协议于当日生效。根据协议,贵州银行承接龙里国丰存款项下的债务及相关权利,对应本息共计19.13亿元,实际支付对价为18.49亿元。
与以往村镇银行改革普遍采用的“村改支”“村改分”模式不同,在此次改革中,龙里国丰直接解散,由主发起行贵州银行通过信托工具推进改革。具体而言,龙里国丰以其资产收益权委托设立信托计划,贵州银行则以承接存款形成的债权,领受相应信托计划受益份额,用以支付对价。
公开信息显示,贵州银行持有龙里国丰25.36%的股份。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1月8日披露,龙里国丰已获批解散。记者获悉,原龙里国丰储户可到贵州银行在黔南州12个县市的任一网点,以及贵阳市小碧支行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在本轮改革中,此类通过信托工具实施村镇银行改革的案例尚属首次,有助于实现风险隔离、资产有序处置与金融稳定。
龙里国丰直接解散
2025年12月10日,贵州银行召开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四家村镇银行改革事项在内的多项议案。
这四家村镇银行分别为盘州万和村镇银行、凯里东南村镇银行、白云德信村镇银行及龙里国丰,其主发起行均为贵州银行,持股比例分别为20%、20%、15%和25.36%。尽管同属贵州银行发起设立,但四家机构的改革路径并不相同,前三家为吸收合并设立支行,由贵州银行承接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利义务;而龙里国丰则采用了另一条路径。
根据股东大会披露的方案,龙里国丰的改革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村镇银行改革化险工作精神及监管要求,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基础上,经与龙里国丰协商一致后制定,旨在“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贵州银行作为主发起行,将承接龙里国丰的存款及网点服务,安置其员工;同时,龙里国丰以其资产收益权委托设立信托计划,贵州银行则以承接存款所形成的债权,按方案领取相应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作为支付对价。
该议案最终以95.12%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1月8日,据贵州监管局披露,同意龙里国丰解散。同日,贵州银行发布公告,自1月9日起承接龙里国丰全部存款,履行兑付义务,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
记者咨询该行了解到,原龙里国丰储户可继续在贵州银行位于黔南州12个县市的任一网点,以及贵阳市小碧支行办理相关业务,实现服务“无缝对接”。值得注意的是,1月8日,贵州监管局同步批复同意贵州银行小碧支行和龙里国丰支行开业,这两家支行的营业场所正是原龙里国丰新城支行和环南支行所在地。
1月12日晚间,贵州银行进一步公告,已与龙里国丰签署存款承接协议。根据协议,自承接日起,龙里国丰就标的存款项下形成的债务及相关权利均由贵州银行承接。截至承接日,相关存款本息合计19.13亿元,扣除随债务一并承继的相关权益后,实际承接对价为18.49亿元。
贵州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本行承接标的存款及接受信托受益清偿,将有效推动龙里国丰改革方案落地,全力保障存款人、债权人、员工等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强调,本次交易所涉条款公允合理,符合贵州银行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罕见村镇银行改革模式
龙里国丰成立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1.12亿元,是贵州省首家获批筹建、第二家正式开业的村镇银行。股权结构方面,主发起行贵州银行持股25.36%;另有5家法人股东合计持股44.64%,15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30%。
据其官网此前披露,截至2023年12月末,龙里国丰资产总额为21.06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0.93%,不良贷款率为2.18%,拨备覆盖率为163.07%,当年净利润亏损34.78万元。
在过往村镇银行改革实践中,主流模式通常为主发起行通过吸收合并方式承接村镇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相关权利义务,即“村改支”“村改分”。直接解散的案例极为罕见,此前多见于外资控股的村镇银行。例如,2025年12月末,汇丰银行旗下的重庆荣昌汇丰村镇银行即通过直接解散实现市场化退出,其存续的相关存贷款业务转让至汇丰银行(中国)重庆分行。
而此次龙里国丰的改革路径更为特殊,不仅选择直接解散,还引入信托工具推进改革。
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是首次见到此类操作。他提到,一方面,信托具备风险隔离功能,能将两家银行的固有资产隔离开来。贵州银行以承接存款为代价领取信托受益权,既降低交叉风险,又避免支付大量现金接手村镇银行的固有资产;另一方面,应用信托工具而不是破产清算,负面影响小,不会造成太大的不良影响。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指出,该模式既未走“村改支”路径,也未采取传统的股权收购方式,实属罕见。他提到,村镇银行资产结构复杂、不确定性高,而贵州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在改革中显然更注重风险隔离和合规审慎。
信托如何化解银行改革困局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该财产权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金融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兼秘书长王昕生律师向《华夏时报》记者解释道,“作为一种可将受益权从财产权中分离的法律机制,信托能够有效实现资产风险与收益的隔离效果。”
那么,信托工具在中小银行风险化解中可以如何应用?
王昕生向记者分析指出,在当前实践中,承接行参与中小银行改革时实际通常面临两类问题。
其一,不良资产承接易冲击监管指标。承接行在承接其他中小银行不良贷款时,易导致监管审慎指标出现波动,甚至突破监管标准,故其承接意愿及能力受限。
针对此问题,可通过信托机制优化处理,即中小银行将其不良资产委托于受托人并设立信托,指定承接行为信托受益人。该模式既保障承接行对案涉不良资产享有的管理权限及收益权,又可避免因承接行不具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主体资格而产生的法律障碍,同时不违反监管审慎要求。
其二,现金对价支付能力不足阻碍业务转让。部分中小银行存在资不抵债困境,其若将存款及贷款业务批量转让给承接行,通常需就存款与贷款的轧差金额向承接行支付现金对价。但此类中小银行往往缺乏足额资金支付该对价,导致承接行实际承担额外风险,进而阻碍转让事宜推进。
针对此问题,中小银行可将其全部贷款资产(含正常类、不良类)委托于受托人设立信托,承接行依据与中小银行的事前约定,以其对该中小银行享有的存款债权置换信托受益权,间接实现资产转让的同等法律效果,无需支付现金对价即可完成业务衔接。
“信托机制固有的风险隔离特性,与村镇银行改革的核心目标契合。”王昕生进一步指出。“对于股权结构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合并重组的村镇银行,借助信托机制可尽快实现存款负债业务的稳妥落地,有效化解业务承接中的法律与实操障碍,对推进村镇银行改革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与应用意义。”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