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子公司被诉:事涉东旭光电造假案,称系收购前“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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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0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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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牵扯东旭光电造假案,中信证券子公司涉诉。

12月4日晚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石家庄中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南公司’)为37名被告之一。”中信证券公告进一步指出,“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2万元,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公告资料显示,华南公司的前身是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证券”),2020年1月,广州证券纳入中信证券合并范围。

对于子公司涉诉的影响,中信证券在公告中表示:“本案为公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中信证券2025年年报资料显示,中信证券华南公司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证券华南总资产355.94亿元,净资产74.59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1.13亿元,利润总额4.30亿元,净利润3.23亿元;拥有证券分支机构52家,员工1705人。

最终涉诉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中信证券表示,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确定东旭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案件情况上,公告显示,本案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被告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旭光电”)、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公司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案由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公告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方面:一是依法判决东旭光电赔偿11名原告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82万元;二是依法判决除东旭光电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承担。

“鉴于本案审理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中信证券称。

据了解,“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诉讼,因此案件不排除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公告显示,河北高院《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证券代码:0004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东旭光电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已退市。本案原告均为证券市场投资者。因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行为,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原告提出,本案所有原告的交易行为与东旭光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旭光电应依法对原告诉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表示,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73条、第19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规定,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进展方面,2025年4月9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2025年8月8日,华南公司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年8月15日,华南公司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

2025年12月3日,华南公司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南公司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

河北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东旭光电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

一是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18.14亿元、37.05亿元、43.06亿元、42.90亿元、26.4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39.02%、48.54%、24.84%、15.21%、15.09%;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8.63亿元、13.69亿元、13.15亿元、14.45亿元、6.3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52.94%、84.94%、57.66%、52.79%、49.65%。

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发生金额分别为22.14亿元、24.67亿元、16.42亿元、64.84亿元、63.68亿元、6.81亿元、6.58亿元、0.30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20%、10.70%、5.12%、19.40%、20.21%、2.38%、2.54%、0.13%。

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资金的余额为95.95亿元。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二是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根据东旭光电申请,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东旭光电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三是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4月30日,东旭光电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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