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读,且思~
上周五,世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世盟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了注册稿,这份注册稿对世盟股份报告期(2022-2025/6/30)的运营+财务数据作了更新。
翻看该最新注册稿发现,世盟股份可并未提及发生在2022年的一次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共计造成两人死亡,其中世盟股份旗下两子公司因为肇事司机提供了存在问题的车辆被法院“视为过错”,该两子公司的事故车辆被认定为“事故车辆及挂车存在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
一般而言,如果物流企业涉及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可能也会被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当事企业会面临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单位负责人亦会面临处罚。
不过翻遍世盟股份最新注册稿并未见到其提及这起交通事故和善后情况,原因不明。

北京信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信诚通达)、北京华瀚长弘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华瀚长弘)、北京东亚联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联运)均为世盟股份的全资子公司。(2022)京0101民初8852号、(2022)京0101民初6616号两份判决文书均为同一个交通事故的两份判决结果,事故经过如下:
“2022年2月22日,案外人李某驾驶制动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京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京A**号重型集装箱半挂列车,沿天×市滨海新区第九大街第三车道(直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睦宁路交口向右转弯过程中,适有高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客为袁某),沿第九大街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进入路口,李某未注意观察情况,在违规从直行车道强行越过右转车道并闯入非机动车道时,未注意右侧非机动车道有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其所驾车辆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撞倒自行车后又未采取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对高某及袁某二次碾压,造成二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袁某不承担责任。京京A**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华瀚长弘所有,京京A**重型集装箱半挂列车系北京联运所有,事故发生时李尧系履行信诚通达的职务行为。”

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
“本案中,李某与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袁某死亡,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及挂车车主分别为华瀚长鸿及北京联运,经鉴定,事故车辆及挂车存在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二车车主(指世盟股份两个子公司)为李某提供了存在问题的车辆,视为过错,亦应在保险限额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李某于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被告信诚通达公司的职务行为,故相应责任应由信诚通达公司先行赔偿”。
上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可以概括为,发生此次事故时肇事者李某为信诚通达履行职务行为,由华瀚长弘和北京联运提供的事故车辆存在安全问题,事故认定亦是李某承担主要责任。
2022年的这次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目前有律师观点认为,“具有营运性质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行为人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也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如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经营资质、不配备安全设施等),发生重大事故的,由于该类运输活动主要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并非单纯的交通运输行为,为全面准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一般可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
此案中,一是当事人之一肇事司机李某被认定为“未注意观察情况,在违规从直行车道强行越过右转车道并闯入非机动车道时,未注意右侧非机动车道有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二是李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及挂车存在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二车车主(指上述世盟股份两个子公司)为李某提供了存在问题的车辆,视为过错”。
所以世盟股份的子公司作为营运性质的物流公司,是否要对此次2人死亡交通事故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呢?
世盟股份2022年营业外支出显示,其当年的诉讼赔偿支出为26.67万元。大致算了一下,26.67万元的金额与上述两个判决作出世盟股份三家子公司赔偿金额基本一致。换言之,世盟股份履行了上述两个判决并对事故中两名死者的家属作出了赔偿。
但是对于这起发生在报告期内的2人死亡交通事故,世盟股份在招股书并未披露,亦未见到其对此事故是否被相关部门处罚而有所披露。
车辆有问题和驾驶员存违规行为是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二。那么,世盟股份子公司是否应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当时世盟股份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否也要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对于发生在报告期内的这次2人死亡交通事故以及可能的后续处罚,世盟股份注册稿为何没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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