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1日,寒武纪发布了关于涉及劳动争议诉讼的公告,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梁军诉寒武纪赔偿其股权激励损失42.86亿元劳动争议案件动态进行了披露。公告明确了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答辩,全力应对离职高管对公司的不当诉求,全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本次诉讼对公司日常研发及经营不存在影响。
据公告显示,原告梁军认为,2017年7月31日,寒武纪向他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梁军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入职寒武纪处,并约定了梁军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梁军自入职寒武纪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寒武纪股权激励。寒武纪于2020年7月20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梁军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11,523,184股。
梁军称,2022年2月10日,寒武纪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1月2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梁军曾提出减持申请,被告不配合减持。
对此,寒武纪在公告中进行了说明,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持股计划》。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5,067.4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27,574.1元。《持股计划》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2022年2月10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此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公司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执行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公司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2022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不符。
值得注意是,寒武纪在公告中披露,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相关案件具体为,梁军先后在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两诉两败!由此可见,梁军本次的天价索赔需求也恐难以取得支持。
同时,公告也指出,此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公司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执行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2023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下称“回购案件”),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