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0月31日电 艾罗能源31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艾罗能源募集资金管理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部分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不准确。“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实际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但公司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等信披文件中均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6月。
二是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披露不及时。“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2025年7月1日,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显示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检查发现,该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即在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未及时披露变更情况。
三是未披露募集资金账户被诉前保全情况。2024年9月公司农行募集账户被诉前保全冻结332万元,2024年10月解除。公司未披露相关情况。
浙江证监局指出,艾罗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富、董事会秘书盛建富、财务总监闫强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艾罗能源、李新富、盛建富、闫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艾罗能源成立于2012年,2024年1月3日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是光伏储能系统及产品提供商,向客户提供光伏储能逆变器、储能电池以及并网逆变器等产品。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艾罗能源实现营业收入30.28亿元,同比增加25.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亿元,同比减少6.32%。
二级市场上,艾罗能源31日收涨4.67%报74.45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