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22日电 锦盛新材22日盘后公告,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公告,锦盛新材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5002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锦盛新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以下简称6000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6000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2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6%。
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浙江证监局认为,锦盛新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阮荣涛,组织、决策案涉关联交易,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阮棋江,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知悉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夏书良,具体负责6000万套项目,参与了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阮岑泓,对案涉关联交易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阮荣涛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
三、对阮棋江、夏书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阮岑泓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据锦盛新材2025年半年度报告,阮荣涛直接持有公司20.32%的股权,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时持有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93%的出资份额,并担任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高丽君直接持有公司2.79%的股权,同时持有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29%的出资份额。阮荣涛与高丽君系夫妻关系,二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23.11%的股权,同时通过控制绍兴锦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5.25%的股权,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分别持有公司2.25%、2.25%、2.25%股权,且阮荣涛、高丽君、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阮荣涛、高丽君合计控制公司35.1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另据锦盛新材招股说明书,阮岑泓系阮荣涛与高丽君女儿,阮荣涛与阮棋江系叔侄关系。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锦盛新材创建于1998年,是一家集产品设计、模具制造、注塑成型、烫印、涂装、成品组装为一体的亚克力容器专业生产厂家。
二级市场上,锦盛新材22日收跌0.07%报14.75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