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以“教育理念”为名的实验,都绝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基本权利与身心健康为代价
文/汪俐辰
近日,有网友在四川雅西高速服务区拍摄的“野人小孩”引发全网关注,据媒体报道,孩子的父母是拥有大学、研究生学历的高知群体,他们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为由,拒绝所有劝导。目前,云南南涧县政府成立工作组介入调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接受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从事件报道内容来看,涉事父母的行为已明确构成违法,且涉嫌虐待。这种养育方式严重背离社会通行规则与法律规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与侵害,具体违法性与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违反未成年人基本权益保障义务。涉事父母未为孩子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放任孩子处于赤身裸体趴地进食的状态,极易导致孩子遭受身体损伤、蚊虫叮咬及严重卫生问题,直接威胁孩子的生存权与健康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与健康安全的核心要求。
二是剥夺未成年人平等受教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涉事父母目前既未给孩子办理户口,又拒绝其接受学前教育,直接剥夺了孩子的平等受教育权,阻碍孩子正常的成长发展进程。
三是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社会适应能力。一方面,孩子在公共场合衣不遮体的状态会严重伤害其自尊心,导致心理创伤;另一方面,涉事父母拒绝孩子与社会接触,使其无法掌握基本社交礼仪与生活技能,未来难以融入正常社会,身心健康将持续受到严重侵害。
四是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虐待。涉事父母对孩子的生存与健康需求持放任态度,未履行基本监护职责,其行为已符合“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虐待”的特征,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构成持续性威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中关于禁止虐待未成年人的规定。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广远接受采访时表示,监护权并非父母肆意行事的依据,而是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首要原则的法律责任。若该事件调查结果属实,涉事父母的行为已远超家庭教育的合理边界,不但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孟广远指出,若经调查确认上述行为,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涉事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行为情节恶劣,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事父母的监护人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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