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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内首例,托管银行因未完全履行义务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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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聪聪
编辑 | 曾芳
新媒体运营 | 张舒惠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对一起信托产品兑付纠纷作出二审判决:不仅要求信托受托人民生信托公司对未兑付债务负责,还判令托管银行对信托公司应付债务的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位行业实务专家告诉本报记者,这是国内首例托管银行因未完全履行义务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首判托管银行担责
事情要从 2023 年的一场信托兑付危机说起。
彼时,多名投资者发现其认购的民生信托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逾期,资金无法按时收回。在与信托公司沟通无果后,投资者李某(化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023年10月,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以往多数信托纠纷不同的是,他没有只将信托计划的“直接责任人”——民生信托列为被告,而是一并将该信托计划的托管人——某股份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前也有投资者把托管银行列为被告,但大多时候诉求都没被法院支持。”前述行业实务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也因如此,这次案件从一审到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部分诉求,引起行业广泛关注。
托管银行只“管钱”,不担“兑付责”?
管钱,是托管银行在信托计划中的“传统角色”。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商业银行扮演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保管人”的角色。
“在我国信托监管框架下,保管人的主要职责在于账户独立与资金收付、指令合规性复核、账务核对与资料留存、定期保管报告,并在发现重大异常时提示并按规定报告。”张杨解释道,托管人的职责边界很清晰,不负责项目尽职调查,不参与投资决策,也不替代信托公司进行投后管理,并非“共同受托人”。
他强调,托管银行的义务本质是“程序性、合规性把关”,和“兑付清偿”没关系——哪怕信托产品出了问题,投资者也只会找信托公司,不会指望托管银行担责。
需要强调的是,托管银行的“程序性、合规性把关”并不等于“走过场”。
张杨进一步表示,“当出现可识别的异常情形时,保管人负有暂停/不予执行相关指令、书面提示并完善留痕,以及在必要时向监管报告的注意义务。”
他举例说道,比如信托资金的用途,如果某笔资金的使用和信托合同约定、或者监管规定明显不一致,托管银行应在每一笔资金划拨环节,都必须履行“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形式审查与核对”义务。一旦发现异常,托管银行得暂停执行指令、书面提示并留痕,必要时还要向监管报 ——这些都不是 “可做可不做” 的,而是必须尽到的责任。
托管银行承担4%的连带责任
基于对托管银行职责的认定,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依据”,最终作出了“部分支持”的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 二审判决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最终银行要对该笔信托应付债务的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什么是4%?张杨解释了其中的逻辑。
在个案当中,如果有证据能证明两件事——一是信托产品的某些资金划拨存在显著违规,二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保管银行尽到相应程序义务——法院就可能已查明的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范围内,判令保管人就相应范围的损失承担一定额度或一定比例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数额通常由法院结合履职适当性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度加以裁量。
张杨还提到,连带赔偿责任分不同类型。有的是“全额连带”,也就是要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是“部分连带”,而“部分连带”里又分两种常见情况:
一种是“比例型连带”,比如之前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部分董事被判令“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额度型连带”,也就是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具体金额,保管人在这个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不管是哪种‘部分连带’,超出指定比例或金额的部分,还是得由信托公司(受托人)单独承担责任。此外,连带责任并非真正责任,保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理论上仍可向受托人就内部的真正责任进行协商或争讼。”张杨补充道。
上述行业实务专家坦言,以前大家都觉得托管银行是“甩手掌柜”,只要管好资金收付和账户,不用担兑付风险,“现在这个判决一出来,等于给所有托管银行提了个醒:‘程序性把关’必须落到实处,不然就可能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