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谢怡雯
不久前,第三方基金评价机构济安金信公布《关于2025年第二季度公募基金不予评价的说明》,部分基金被剔除评级,其中,交银施罗德基金旗下的交银创新领航混合因“风格漂移”被不予评级。
济安金信认为,公募基金作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的工具,当产品的实际投资风格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风格发生偏离的时候,可能会给对基金合约保持信任的投资者造成额外的损失,因此当基金产品的实际投资风格与基金合同约定的风格严重不符时,将不予评级。
据交银创新领航混合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创新领航”主题涵盖了把创新发展作为应对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把握主动权的发展之策,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产品和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甚至引领行业发展新方向的优质上市企业。
但据该基金2025年中报,其十大重仓股中有7只为银行股,而非技术创新企业。第一大重仓股江苏银行的持仓占比达到10.01%,第二大重仓股工商银行H股持股比例为9.87%,7只重仓银行股合计持股占比50.85%。据蚂蚁财富数据,该基金投资于金融行业的资金占比达67.03%。
7月以来,银行股普遍明显回调,重仓银行股的交银创新领航混合在同类基金排名也持续走低。据天天基金网数据,截至9月29日,该基金近三个月排名在同类基金中落后。
交银创新领航混合基金重仓银行股源于何种考量?时代周报记者就此多次致电交银施罗德基金,截至发稿未获得进一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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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投资占比仅0.03%
2025年6月末,交银创新领航混合的基金规模为20.66亿元,相比2024年末的25.02亿元下滑17.43%。从持有人结构来看,该基金主要由个人基民持有,个人持有比例达到98.90%,机构持有比例仅1.10%。
交银创新领航混合基金成立于2020年2月,基金经理郭斐自基金成立之初开始管理至今。公开资料显示,郭斐是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拥有16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2009年8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他在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华证券任职。
2014年,郭斐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历任研究部行业分析师、权益部基金助理、基金经理。目前郭斐管理的基金规模约65亿元,除了交银创新领航混合以外,目前他还在管理交银成长30混合、交银经济新动力混合、交银瑞卓三年持有期混合三只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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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聚焦科技创新的主题基金,交银创新领航混合2025年6月末的十大重仓股中,有7只为银行股。江苏银行为第一大重仓股,持仓占比达10.01%;工商银行H股为第二大重仓股,持股比例为9.87%。此外还有杭州银行、建设银行H股、中国银行H股以及农业银行A股和H股。7只重仓银行股合计持股占比50.85%。
据蚂蚁财富数据,该基金投资于金融行业的资金占比达67.03%;其次分别为制造业(10.69%)、消费业(9.74%),投资于科技行业的资金占比仅0.03%。
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7月以来银行股普遍回调,该基金的业绩在行业内持续下滑。据天天基金网数据,截至9月29日,该基金近三个月在同类基金中排名为4534/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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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智库特邀研究员余丰慧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投资策略与重仓股不符合”的现象,反映出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显著的执行偏差。理论上,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指导其选股和配置方向,以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做出合适的选择。然而,当实际持仓严重偏离所宣称的主题时,不仅违背了投资者的初衷,也可能影响到基金的表现。
银行股是否符合“创新领航”主题?
2024年12月,交银创新领航混合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名称中的“创新领航”进行了界定。
交银施罗德表示,该基金所指的“创新领航”主题涵盖了把创新发展作为应对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把握主动权的发展之策,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推动产品和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甚至引领行业发展新方向的优质上市企业。
据该基金招募说明书,该基金对“创新领航”主题覆盖的上市公司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重点考虑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营销创新、流程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一种或多种创新形式,为公司带来先发优势、提高产品质量或提升服务水平、降低成本,从而提升长期竞争优势或盈利能力,在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考虑上市公司在所属行业内所发挥的引领带头作用,以标杆形象积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引领行业发展新方向。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在上述界定之后,交银施罗德补充称,“本基金将对有关公司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调整界定范围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这是否意味着,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界定范围可以由基金公司自行随意调整?这种重仓股与基金投资策略不符的情况,是否会损害基民利益?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已对基金公司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未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的,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民向基金公司索赔的难度不小。
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琪晴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具体个案中,能否以基金“货不对板”向基金公司要求索赔,主要取决于合同如何约定相关的基金策略、相关的实际投资和约定的投资方向,以及基金公司能否把投资策略和实际投资解释为相对一致。
据刘琪晴律师所述,他此前的一位委托人曾在一家头部基金公司进行了上亿元的基金申购但遭遇亏损。该委托人认为基金运行不符合申购页面所写的规则。在发送正式律师函后,该基金在10多天后回函,并结合该基金的申购合同进行了非常详细且复杂的解释,该委托人最终也接受了。
刘琪晴律师说,由于基金合同、保留条款还有相关规则会写的非常复杂,让基民难以辨别最后的投资策略是否与基金合同相符,基金公司在解释之后很可能还是能够符合相关说法。这种情况下,刘琪晴建议基民可以先委托律师向基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根据基金合同进行解释。一般而言,有牌照的正规基金公司会在短期内(比如10天左右)解释相关规则。
余丰慧表示,基民若因投资此类“货不对板”的基金出现亏损,首先应通过正式渠道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要求解释原因。同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即基金确实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基民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不过,具体的索赔流程和结果将取决于多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有效性、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