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3日电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各被罚没68.87万元,宋锋岗等4人各被罚20万元。
西藏证监局网站23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曾用名: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宋锋岗、王海燕)》(〔2025〕1号)(下称“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张学福、冯连清)》(〔2025〕2号)(下称“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被罚没超68万元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提供2021年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为超毅网络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西藏证监局另案查明,超毅网络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应收账款等情形。
亚太所为超毅网络2021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超毅网络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以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为“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九)(十二)’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超毅网络联合探矿权累计投资金额为124256309.81元。其中,无形资产列报金额54641500.00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金额69614809.81元。由于联合探矿权证所有权不属于超毅网络,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相关投入的报表列报是否适当及可回收性作出审计判断。”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宋锋岗、王海燕,项目收费为2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8.87万元。
二、亚太所对超毅网络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亚太所在2021年营业收入审计过程中抽检了超毅网络孙公司迁西县金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C公司相关销售合同(均于2021年1月5日签订,合同编号:2021-HB-002、2021-HB-003)及凭证,其底稿中所附的结算单日期均在2021年,但部分检斤、化验单据日期显示为2020年12月。根据销售合同约定以及超毅网络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此部分收入应在现场检斤、化验后,即2020年12月进行确认,但亚太所将其确认为2021年的收入。亚太所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并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函证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未对客户函证地址与公开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亚太所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函证方信息,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等4家公司函证了应收账款余额,获取了上述公司的回函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并保留了函证控制表、发函、回函快递单等审计工作记录,但上述4家公司注册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函证方地址信息不一致。亚太所虽然关注到收件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未见向被函证方确认地址真实性的措施,或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未对函证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
一、对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案涉期间名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宋锋岗、王海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兴财光华被罚没超68万元
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西藏证监局对中兴财光华为超毅网络提供2020年年报审计服务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超毅网络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西藏证监局另案查明,超毅网络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应收账款等情形。
中兴财光华为超毅网络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学福、冯连清,项目收费为2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8.87万元。
二、中兴财光华对超毅网络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风险评估存在瑕疵,审计程序流于形式,未将应收账款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设计有效的实质性程序
2020年超毅网络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相较2019年,变动幅度超70%,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及变动金额均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中兴财光华未充分了解黄金销售的一般惯例、未充分评估审计重要性水平,未将应收账款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设计有效的实质性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毛利率不合理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超毅网络全资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润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金实业”)2020年6月确认来自A公司的金精矿贸易收入2743.19万元,结转成本2337.93万元,该笔业务毛利率15%,而润金实业当年其他金精矿贸易业务毛利率均在3%~4%之间浮动,存在毛利率不合理的异常情况。中兴财光华未对该毛利率不合理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对相关营业收入采取进一步实质性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函证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未对客户函证地址与公开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
中兴财光华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函证方信息,向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等4家公司函证了应收账款余额,获取了上述公司的回函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并保留了函证控制表、发函、回函快递单等审计工作记录,但上述4家公司注册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函证方地址信息不一致。中兴财光华虽然关注到收件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但未见向被函证方确认地址真实性的措施,或再次向被询证者寄发询证函,未对函证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张学福、冯连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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