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16日电 吉林证监局网站16日发布的四则行政监管措施显示,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汇金期货”)被责令改正,2名责任人被警示,1名责任人被监管谈话。
东方汇金期货被责令改正
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不规范。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资管产品公开发布募集公告;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情况;资管业务系统权限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安排;未对部分交易对手开展尽职调查,实施准入管理和额度管理。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三十一条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二、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合规管控不足。营销活动合规监控和留痕管理不足;营销过程中部分宣传内容存在诱导性表述;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汇金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沈振东被警示
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沈振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资管产品公开发布募集公告;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情况;资管业务系统权限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安排;未对部分交易对手开展尽职调查,实施准入管理和额度管理。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沈振东作为东方汇金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沈振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总经理李泽侯被监管谈话
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李泽侯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资管产品公开发布募集公告;资管业务系统权限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安排。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二、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合规管控不足。营销过程中部分宣传内容存在诱导性表述;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李泽侯作为东方汇金期货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李泽侯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首席风险官于怀宇被警示
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对于怀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东方汇金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资管产品公开发布募集公告;资管业务系统权限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安排。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二、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合规管控不足。营销活动合规监控和留痕管理不足;营销过程中部分宣传内容存在诱导性表述;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于怀宇作为东方汇金期货首席风险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于怀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目前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及广州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主营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资产管理业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