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家族信托为何频频“翻车”? 离岸家族信托最新消息 离岸信托为何被击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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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07: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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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本文字数:2890,阅读时长大约4.5分钟

作者 |第一财经 周艾琳

近期,离岸家族信托再度引发热议。事实上,近年来,多位富豪、企业家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翻车”并引发重大法律、税务纠纷。

这些案例清晰反映出:信托不等于绝对安全,尤其在结构设计、控制权安排和法律合规上稍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或资产不保。

针对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可能遇到的各种雷点,第一财经记者采访了多位离岸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家族信托管理机构等。

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差异大

离岸家族信托(Offshore Family Trust)是高净值人群(特别是企业家、富豪)常用的一种财富规划工具,通过将资产转移至设立在境外[如英属维京群岛(BVI)、开曼、泽西岛、新加坡等]受托人名下,来实现一系列法律、税务、继承与资产保护目的。

近期,坊间不乏信托资金被非委托人、受益人提取的案例。跨境服务机构TC GROUP创始合伙人、执行董事陈东超对第一财经表示,如果排除信托未被正式设立、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当导致信托被击穿等问题,那么这类信托很可能是设立在BVI的“股权信托”。

现金信托和股权信托的控制权差异巨大。现金信托(Cash Trust)是直接存放在受托人名下的信托账户,资金流动需经过受托人(例如汇丰等外资银行)同意,受托人负有法律责任,委托人无法随意转移资金,信托具有良好的资产隔离与合规性。

股权信托(Share Trust)则不同。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董事长聂俊峰对记者称,股权信托的资产是委托人设立的BVI或开曼等离岸公司的股权——这类公司的实质是信托的SPV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公司账户通常是以该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如果SPV公司董事仍由委托人或其家族“年长子女”某一人担任,或账户操作权还在该董事手中,那么在信托未规定具体“代位”机制的情形下,就会导致资金被授权代理人支取,但可能违背委托人信托目的的情况。

例如,已故委托人的某位年长继承人可能可以绕过受托人,直接在信托控股的SPV公司操作资金。此外,信托独立性存疑,存在“名为信托,实为自持”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诉讼、税务审查、资产执行,信托保护功能可能失效,被法院或监管机关“穿透”。

就信托设立地点而言,聂俊峰认为,因早些年信托法局限、本地受托人多为“卖方”大金融机构等原因,中国香港其实一直不是离岸信托热门地。香港诸多财富家族很早就选择了家族信托,以此作为资产保护、管理与传承的顶层设计和基本架构,但更多是在BVI等“避税天堂”。不过,开户银行在香港的情况并不少。

早在2003年,香港仍然沿袭原信托法,不仅信托存续时间只有80年,而且深受英国信托法“反永续、反收益累积”的影响。2013年12月做了重大调整,允许信托无限期存在,加强受益人利益保障,以让在税率上已不占优势的香港信托与其他离岸地进行竞争。

离岸税务需提前安排

除了进行股权隔离、接班、规划代际财富传承与隔离风险,离岸家族信托还具备税务优化与规划的作用(须合法合规)。

对部分税务居民(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可以实现延期纳税、跨境税负优化;但美国税务居民或绿卡持有者使用离岸信托风险高,需特别设计,否则会触发“Throwback Rule(回溯规则)”、“CFC规则(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等而面临重税。

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合伙人李南对记者称:“如果信托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委托人理性决策情形下采取的离岸信托形式大概率是FGT,即外国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这类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会转变为FNGT,即外国非授予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由此信托中的未分配利润带来触发Throwback Rule的回溯风险等税务风险。”

聂俊峰提及,如果委托人去世后较长时间未进行调整,则可能税务调整的最佳时间窗口将关闭,这也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在实操中,通常会做好备用架构或是清晰的B计划,以备用时处变不惊。

上述信托结构的税务“雷区”在于,委托人去世后未及时调整结构,导致美国受益人未来承担高额税负。因此,把握好“时间窗口期”进行调整是关键。一旦FGT信托转为FNGT后,信托变为“非透明”,自身为纳税主体。如果未来才将“累积的未分配收益”分配给美国受益人,将触发回溯规则,即累积期间按年度平均收入回溯征税,从收益产生年度起加收复利,实际有效税率可能高达50%~70%。

保留实控权等为常见“雷区”

除了上述情况,近年来富豪、企业家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翻车”的典型案例,包括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等,都是因为踩了几大“雷区”——保留实控权、忽略税务合规、资产来源不清、设置时机错误、信托条款不专业。

陈东超表示,信托架构设计可能只占成功落地的10%成本,执行才是关键,包括是否严格遵循信托安排、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发生实际控制权混同等。

关键问题在于,许多中国家庭对信托制度的“理解和认知存在偏差”,即中国企业家常常不愿真正放弃资产所有权。但在英美法系中,设立信托必须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

动机错位也时常发生。许多信托设立是出于避债、避税等目的。一些人设立信托的动机并非真正为了传承,而是想隐藏资产、逃避债务或避税。这样的动机容易导致“动作变形”——行为偏离了信托本质。

例如,张兰的案例就是典型,其信托安排最终未能有效保护资产。当年,张兰将其持有的俏江南股权放入BVI设立的离岸信托结构,以期实现财富隔离和家族资产保护。张兰为委托人和主要受益人,通过信托控制BVI公司,再持有俏江南。

“翻车”原因是,张兰同时为信托结构内控股公司的董事和账户控制人。在与CVC资本合伙人的纠纷中,法院认定张兰对信托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法院最终“击穿”信托结构,裁定其控制的BVI公司名下资产可被强制执行。

陈东超还建议,法律体系与资产所在地相匹配也颇为重要,境外信托控制境内资产风险极大。境内资产(如人民币现金、房产等)如果被纳入境外家族信托架构,在法律适用、汇兑和控制执行上存在严重不匹配问题,容易导致信托安排失效或“被击穿”。例如,境内人民币现金难以被境外信托合法控制,即使通过公司或股权间接控制也存在复杂性和监管风险;境内房产可通过设立境内公司并转让股权间接纳入信托,但结构复杂。

最佳做法是“内外分离”,即境内资产由境内信托控制,境外资产由境外信托控制,这样可以确保法律体系与资产所在地相匹配,增强信托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不过,红筹公司是例外。对于如小米、龙湖地产、阿里巴巴等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创始人可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其境外流通股股权,因其资产本身即在境外、股权流动性强,法律关系相对清晰。

聂俊峰则建议,在中国以50后、60后企业家为代表的两代高净值人群步入暮年之际,科学理性、公益向善的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理念对未来的中国社会至关重要。其中的核心认知便是科学看待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系统性认知、设计传承架构安排。避免碎片化“信息茧房”和零散决策导致的信托“翻车”。

微信编辑| 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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