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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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清理、变价债务人财产,处理破产相关事务。
那么,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否担责?
最高院入库案例《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 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需遵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义务,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过错行为与他人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过错则不担责,这是平衡管理人履职与权利人权益的关键。
一、典型案例:管理人重大过失致损,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在清理债务人财产时,因重大过失,误将李某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设备认定为普通财产,擅自低价变卖,且未将变卖款项用于清偿李某的债权,导致李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李某多次与管理人沟通无果后,将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作为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与李某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若管理人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如债务人隐瞒财产状况)造成他人损失,管理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由债务人财产清偿。
二、法律依据:过错履职致损,依法担责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有明确法律依据,核心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该条款划定了管理人履职的责任边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明确了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以“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为前提。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处置债务人财产、错误认定债权等,造成他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若损失先由债务人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管理人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破产管理人履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权利受损方遭遇管理人过错履职致损时,要留存证据、依法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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