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通过微信联系、沟通订立的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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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8 15: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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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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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管辖时,合同履行地是确定管辖的主要依据。区别于普通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法律有特殊规定,通常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如物流)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通过微信联系、沟通订立的合同,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一、 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如果双方在微信沟通中或通过微信发送的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法院(如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优先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 无约定时:核心区分“双方是否认识、信息是否公开”

第一种情形:双方相互认识、身份信息公开(包括双方熟知对方身份,或一方身份信息向公众公开)。此种情况下,微信仅作为双方沟通、订立合同的工具,与传统线下订立合同无实质差别,按一般合同管辖规则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较易确定,公民为户籍所在地,法人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结合争议标的确定: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例如,甲、乙是同事,通过微信订立服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设计服务,乙支付报酬,未约定管辖。后乙逾期付款,甲可向乙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甲住所地法院(接收货币一方,即履行地)提起诉讼。再如,甲通过微信向认识的商户乙购买商品,双方互知身份信息,纠纷发生后按一般买卖合同管辖规则处理。

第二种情形:双方互不认识、身份信息未公开,且订立的是买卖合同。此种情况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适用特殊管辖规则,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如虚拟商品、线上课程),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如实物货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如,甲通过微信向陌生商户乙购买线上课程,双方互不认识,乙未公开身份信息,未约定管辖。后乙未按约定提供课程,甲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买受人住所地,即履行地)或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甲购买的是实物商品,乙发货至甲的住址,甲可向乙住所地法院或甲的住址所在地法院(收货地,即履行地)起诉。需注意,非买卖合同(如借款、服务合同),即便双方陌生、信息未公开,仍按一般合同管辖规则处理。

周军律师提醒,微信沟通形成的合同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还是“一般买卖合同”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可能基于交易模式作出不同认定,进而导致管辖法院不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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