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成都日报】;
记者获悉,成都市应急管理系统
聚焦重大事故隐患和高风险企业
依法查处了一批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
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1
某环保工程公司
违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违法案
公司被罚110万元,法定代表人被移送司法机关,相关公职人员被追责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环保工程公司在对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地污水管道开展检测作业时,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污水管道“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且未履行作业前审批,也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3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该公司违反了《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等关于安全教育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基本规则、现场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安全风险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从业人员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0万元。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机构;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作业班组失管漏管,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违规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12名公职人员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案例警示
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并非不可防控,只要审批制度落实到位、操作规程执行到位、防护装备配备到位、应急救援处置到位,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以本案为镜鉴,把别人的教训当成自己的教材,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扛在肩上、落到人头,绝不能让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2
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未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违法案
驾驶员被判刑,公司被罚53万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在青白江区青白江大道北延线二绕路口,某物流公司驾驶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行,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驾驶员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该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一条关于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物流公司处以罚款53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车辆隐患排查失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对该物流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1.7万余元。
案例警示
深夜的一脚油门、一次闯红灯,带走了1条生命,造成5人受伤,驾驶员自己身陷囹圄,企业也被处以重罚。交通安全从来不只是驾驶员的个人行为,更是企业必须扛起的法定职责。各道路运输企业务必以本案为镜鉴,严格落实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坚决杜绝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切实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让每一次出车都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安全是运输企业的生命线,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侥幸心替代责任心。
案例3
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无证焊接隐患大,“一案双罚”敲警钟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焊工无证上岗。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3人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在从事焊接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停止无证人员焊接作业。
经后续调查,该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8.8万元。
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实际负责人处以罚款2.6万元。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管理人员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例警示
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以此为镜,立即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自查,严禁无证、持假证上岗。企业实际负责人不能当“甩手掌柜”,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做“稻草人”,必须对照法定职责清单逐项落实,真正把隐患挡在事故前面。
案例4
某科技有限公司
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群众举报牵出危险化学品违法储存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接群众举报,大邑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成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乙酸乙酯、异丙醇、正丙酯、醋酸乙酯、甲基环己烷、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专用库房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该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警示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绝非小事,专用库房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是法律划定的安全红线。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法定义务。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以此为戒,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专库、专人管理制度,切勿因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拿安全当赌注。
记者魏捷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