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递生态保护理念,加强辖区村民对动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4月8日,在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来临之际,中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联合镇团委组织志愿者开展珍稀动物保护主题宣传活动,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展开,用通俗的语言解读两部法律中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森林资源守护的核心条款,明确非法猎捕、贩卖保护动物及破坏森林栖息地的法律责任,让村民知晓保护行动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边界。
同时,志愿者们结合我县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详细讲解了梁野山内的保护动物种类,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小灵猫、白颈长尾雉等,介绍了这些动物的生存习性、栖息环境以及梁野山保护区的保护成效,让村民了解身边的珍稀生灵,增强守护本土生态的责任感。志愿者们俯下身子与村民面对面交流,耐心解答大家的疑问,破除认知误区,让法律知识和本土保护动物常识深入人心。
不少村民主动分享自己在田间地头看到的野生动物身影,纷纷表示深受触动,承诺将从自身做起,不猎杀、不食用、不买卖珍稀野生动物,提醒身边人共同参与保护;还有村民表示,将主动制止、举报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用实际行动为珍稀生灵撑起“保护伞”,朴实的话语道出了大家践行生态保护的坚定决心。
下一步,中堡镇将持续深化生态保护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村民自觉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主动成为珍稀动物的守护者、生态环境的捍卫者,携手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镇宣传岗
编辑: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