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品油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以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清晰标明油品种类、标号、计价单位及销售价格等核心信息,确保标识醒目。价格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经营主体不得存在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
1.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成品油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2.不得通过强制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手段变相涨价;
3.不得囤积居奇、捂售惜售、限制加油;
4.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5.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四、请各成品油经营主体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线索,请妥善保存交易凭证、标价照片等相关证据,并通过 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快速核查处理。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来源:价监科
初审:薛英慧 复审:杨冬林终审:王秉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