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盘手案情:我们接手了一个期货委托理财案件,我方当事人是盘手方,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户籍地址在黄浦区。原告是河北人,起诉的法院是上海黄浦区法院,存在管辖权错误,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也希望该案件能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基于信任,特委托我们应诉处理。我方律师在接案后向法院提了管辖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最后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该案件移送宝山区人民法院。
期货律师宋笑清(xasonglvshi),法院的核心观点是: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提出的异议,法院认为:第一,就被告住所地而言,虽然被告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黄浦区,但截至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第二,就合同履行地而言,本案中无任何证据显示案涉合同履行地点在上海市黄浦区,亦缺乏与本院的管辖连接点。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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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xasong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