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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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不具备网络放贷资质的非网络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异地放贷,后续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出借方即便通过仲裁取得胜诉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非网络小贷公司通过网络异地发放贷款,仲裁胜诉后法院可不予执行吗?
最高院在《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黄某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发放小额贷款超出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秩序、未对被执行人风险承受能力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等,属于仲裁裁决执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可依法申请不予执行。
非网络小贷公司通过网络放贷,为何仲裁胜诉法院仍不予执行?
针对非网络小贷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通过互联网开展放贷业务的情形,法律明确该行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便仲裁机构作出胜诉裁决,因债权本身不具备合法性,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具体核心规则如下:
执行基调:网络放贷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非网络小贷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网络放贷资质,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异地放贷,属于违法放贷行为,据此形成的仲裁裁决,法院依法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银保监发〔2018〕10号文件,明确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取得的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执行;
特殊提示:法院对该类仲裁裁决的审查,不仅限于程序合法性,更会重点核查放贷资质与债权合法性,无证网络放贷即便仲裁胜诉,也无法获得法院执行支持;
关键提醒:违法放贷形成的债权自始不合法,不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高额费用,还可依法主张返还,出借方不仅无法实现债权,还需承担相应法律风险。
法院不予执行该类仲裁裁决的典型情形
并非所有网贷仲裁裁决都会被不予执行,只有非网络小贷公司违法网络放贷,符合法定情形的,法院才会裁定不予执行,具体分为两大类典型场景:
(一)无网络放贷资质,违法开展网络放贷
出借主体仅持有普通小贷牌照,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平台、APP、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向异地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超出经营范围与特许权限;未取得任何放贷资质的普通公司、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搭建线上放贷平台,长期反复开展网络放贷业务,实质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违法放贷后通过债权转让、受让等方式转嫁债权,受让方据此申请仲裁并主张执行,法院仍以原始债权违法为由不予执行。
(二)仲裁程序违法,结合违法放贷双重否定执行
仲裁机构未依法向借款人送达仲裁文书,未经合法传唤缺席仲裁,剥夺借款人答辩、举证、质证等法定权利,仲裁程序严重违法;采用“先予仲裁”模式,纠纷尚未实际发生,仲裁机构径行作出仲裁裁决,违背仲裁法定前提,裁决不具备合法性;仲裁裁决支持高额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合计利率远超法定司法保护上限,变相高利放贷,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借款人遇到无资质网贷侵权,切勿盲目履行违法债务,及时固定放贷违法证据,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精准法律帮助,切勿盲目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以免浪费维权时间与精力。